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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镇政府连夜“掘死”千余古树案开审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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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0日,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西侧的王庄村,挖出的枣树被移到新选定的移栽地内。 视觉中国 资料
  2014年2月10日,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西侧的王庄村,挖出的枣树被移到新选定的移栽地内。 视觉中国 资料

  2014年年初,河南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出了件大事,因工程占地需要,一千多株古枣树被当地政府连夜“移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认为此举涉嫌环境侵权,于是将花庄村委会、薛店镇政府等5政府部门诉至法院。

  据了解,这是国内古树名木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2016年12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要给村里建学校,千余古枣树得腾地儿

  新郑是红枣的故乡,种枣历史最早可追溯到8000多年前的裴李岗文化时期。

  2010年9月,新郑市人民政府已确定“对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1023亩古枣树实施文物级保护”,在该保护区内,一百年以上的古枣树17660株。

  就在2014年1月16日晚,花庄村的古枣树出了事儿。花庄村委会和薛店镇人民政府带着采伐施工队数十人,在花庄村古枣树林地采伐古枣树1870棵。“偷伐”行为被发现后,不少村民进行阻止。

  据媒体报道,“偷伐”事件被曝光后,薛店镇政府一负责人曾表示,“移栽是为了保护。”他解释,花庄枣林处要建设引进的各项工程(给村里建学校等),所以将枣树移栽。

  今年4月27日,中国绿发会就此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停止继续实施毁坏古树、损害环境的行为,对砍伐造成的人文及自然环境损失予以赔偿,并向公众赔礼道歉等。

  诉状称:被“移栽”古枣树全部死亡

  绿发会在诉状中称,花庄村民委员会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与采伐施工队等人,未依法办理和取得采伐手续,选择夜晚偷伐,且被采伐的古枣树数量极大。

  而且,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当地政府将采伐的古枣树以“移植”名义移入新郑市薛店镇王张村中华古枣树园,进行所谓的“移栽”。但由于采伐时不是以移植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毁灭性的方式挖掘古枣树,之后“移植”“移栽”时也未按照规范操作,导致被“移栽”古枣树全部死亡。

  绿发会认为,花庄村委会、薛店镇政府等部门非法采伐和毁坏古树林木,破坏了当地几百年以来已经形成的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月6日,中国绿发会收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据了解,这是环保公益组织就古树名木保护所提起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 郑州中院对该案高度重视,特别安排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赵培伟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证人出庭:长了几百年的古枣树,让挖掘机“掘死”了

  庭审中,根据绿发会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采伐古枣树时,花庄村民委员会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采用了挖掘机等机械化工具,强行把树木推倒。

  “树根都没有带有土,装车时也是直接把枣树堆到上面。这根本就不是移栽树木的正确做法。”在出庭的证人中,几名种植古枣树的村民都说,古枣树都是长了几百年的,都是被挖掘机“掘死”的。

  绿发会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将采伐的古枣树以“移植”名义移入新郑市薛店镇王张村中华古枣树园,进行所谓的“移栽”。但在“移栽”后,也没有进行管护,导致树木全部死亡,一棵也没有成活。“他们就是挖个坑,把树放那。”

  而薛店镇政府却认为,树木最后全部死亡与村民拦阻树木移栽,耽误时间有关。“对于相关手续办理,工作人员确实存在疏忽,没有办理移栽手续。对于工作瑕疵,我们愿意在向公众赔礼道歉中承担相应责任。”

  薛店镇政府、花庄村委会辩称:为建学校“移栽”枣树

  “这块儿土地,是为了建学校,我们这也是出于公益的。”薛店镇政府表示,他们使用的土地符合相应规定,经过土地预审,政府没有恶意毁坏古树名木,“我们已经与新郑市林业局进行了沟通,愿意承担补种树木的责任。目前,补种工作正在进行。”

  花庄村民委员会在庭审中也表示,如今个别村民对古枣树移栽的事情不满意,造成这块土地上建不成学校,村里几百个孩子上不了学。“这事儿也很严重。”

  其他三被告也在辩论中表示,“移栽”古枣树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辩称:“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为文物需要严格的程序和流程,自己对该保护牌的设立没有参与、也不知情。”

  新郑市林业局认为,事发后,他们履行了相应职责,要求镇政府加强对移栽树木的管护,并要补种5倍于涉事树木数量的林木。对于原告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当承担责任。

  新郑市教体局也表示,他们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对古枣树采伐不知情,也未参与。

  而绿发会则认为,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新郑市红枣科学研究院,作为法定及新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花庄村古枣树的责任主体,未依法履行职责,对花庄村大量文物级古枣树林木被非法采伐致死,导致环境被损害、生态环境的破坏,负有直接责任。

  此案,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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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永刚 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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