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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认可债券交易协议 愿共同担责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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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海证券:认可债券交易协议 愿共同担责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全浩)12月21日早间,国海证券公告称,公司于20日与伪造印章私签债券交易协议相关事涉机构召开协调会议,公司认可与与会各方的债券交易协议,愿意与与会各方共同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认可相关债权交易协议,并非独家承担相关盈亏,具体的责任划分,需事件明晰后,与各方商讨共同担责。

  国海证券发布的公告显示,12月20日国海证券与伪造印章私签债券协议相关涉事机构召开协调会议。会议达成共识:虽然主要责任在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个人,公司认可与与会各方的债券交易协议,愿意与与会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国海证券将继续依法追究相关个人伪造公司印章的刑事责任。

  此前,国海证券于12月19日发布停牌公告,称正在积极与事涉金融机构沟通核实情况,并对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自查,公司表示“相关事件核查清楚后,依法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绝不推诿”。20日早间,国海证券公告广西证监局已经于12月15日进场对公司债券等相关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业内人士称,此前涉事机构担心国海证券把锅甩给了“前员工”和“假公章”,这样一来,代持机构手中代持债券的浮亏就要自己补,该业内人士认为浮亏在7-8亿元。

  北京一位资深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上述情况适用“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虽然国海不知道假公章的情况,但由于国海内部管理的过失,而使代持机构误解国海为协议签订方,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表见代理。国海证券仍需履行代持协议中规定的内容,涉事机构的损失也应由国海证券承担,而国海证券可向“假公章”责任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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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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