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此前的“发文救女”行为,有不少争议,比如隐瞒家庭财产状况,但这和笑笑走后,罗尔决定捐赠女儿遗体的行为是两回事。
没有等来平安夜和圣诞礼物,笑笑走了。原本以为一切就此归于平静,但现在看来,罗尔事件仍未到画上句号的时候。笑笑走后,罗尔夫妇向外界表达了希望捐献女儿遗体和器官的意愿。因为白血病属于器官移植、角膜移植的禁忌症,所以最后商议的结果是,将笑笑的遗体捐献给深圳大学医学院作为“无语体师”,用作医学病理研究和临床教学。
这一举动,再次引发舆论热议。有人表示赞赏,有人不屑一顾,也有人直言不讳,这是罗尔为其此前的营销行为洗白。各种情绪扑面而来,大有制造新一轮舆论热点的架势。
父母有没有权利捐赠未成年子女的器官和遗体?这个议题本身是有争议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九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此处只提到了器官移植,并未涉及遗体捐赠。从法理精神上分析,未成年人的器官移植和遗体捐赠显然有别于成年人,因为像笑笑这样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对这一问题的认知能力。所以,我更倾向于父母无权捐赠未成年子女的遗体。
但在实践层面,父母捐赠未成年子女的遗体乃至器官移植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往往被传为佳话。理由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子女死后,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其遗体拥有所有权。再者说,捐赠遗体和器官移植是作为医学研究或帮助他人之用,是有益社会的行为。因此,很多人是赞成的。
孰是孰非,暂无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便达不成共识,也大可不必因此否定罗尔捐赠笑笑遗体的行为。所谓“为此前的营销行为洗白”,更是一种十分狭隘甚至不乏恶意的诛心之论。舆论场上有一些人有一些不好的习惯,凡是自己认为不对的事情,不做事实判断,先做价值判断,不讲证据和结果,上来就问动机何在。且不说罗尔有没有必要为自己洗白,就算是洗白,又有多大意义?揣测一个父亲拿孩子的遗体为自己洗白,未免是对人性过于阴暗的想象。
不能否认,罗尔此前的“发文救女”行为,有不少争议,比如隐瞒家庭财产状况,但这和笑笑走后,罗尔决定捐赠女儿遗体的行为是两回事。我们可以质疑罗尔此前的募款动机和不诚实,却无需否定他捐献女儿遗体的行为。罗尔在笑笑生前身后的行为,并不构成因果关系,不必将自己对前一件事的不满,宣泄到后一件事上,更不能因为一个人有道德瑕疵,而全盘否定其一切行为。如果不是罗尔,而是另一个不知名的父亲,做出这样的决定,还会有人质疑吗?
宽容比愤怒可贵,理性也比喧哗更有力量。罗尔事件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影响可以继续讨论,但请停止恶意的想象和无意义的道德批判。
最后,愿笑笑安息。
本报特约评论员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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