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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已有1114人涉校园欺凌被批捕 2337人被诉

来源:综合 作者: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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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今年前11月1114人涉校园欺凌被批捕

  京华时报讯(记者袁国礼)最高检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情况,并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据统计,今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1114人,起诉2337人。

  据介绍,今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此外检察机关还深挖并严厉打击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今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378人(其中追捕18人),起诉646人(其中追诉漏犯25人,追捕漏罪14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18人。

  据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主任张志杰介绍,在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会根据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区别对待。对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学生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另一方面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慑。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此类案件中的涉罪学生开展社会调查2586人、提供法律援助2369人,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封存犯罪记录。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还最大限度地保护救助被害学生。各地检察机关单独或者与公安机关合作设置具备询问、心理疏导、身体检查等功能的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案区,探索建立一站式取证等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避免因办案方式不当造成“二次伤害”。

  据介绍,目前全国已有1960个检察院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机构,有近万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犯罪规律的未检检察官,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原则上由他们办理。

  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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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欺凌案件存在哪些特点?

  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表示,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存在着3个特点。

  一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如广东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件,其中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案件分别占总数的38.41%、37.68%、7.25%和5.80%。

  二是在涉案主体方面,性别上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广东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涉罪未成年人915人,男性占99%,被告人14至15周岁占21%,16至18周岁占49%。虽然女生占比少,但从目前网络曝光的案件看,女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也有一定数量,这也要引起重视。

  三是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以陕西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纠纷占48.6%,经济、感情纠纷占37.5%。

  2

  如何界定校园欺凌是否犯罪?

  史卫忠表示,严格来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今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表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据史卫忠介绍,目前,国际公约对于如何界定校园欺凌也没有统一标准。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为了有效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对校园欺凌予以明确界定。如美国约有40多个州颁布了《反欺凌法》,把欺凌和其他的骚扰区分开来,对于“欺凌”的界定范围也是逐步扩展:最初认定为欺凌行为仅限于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后来逐渐扩展到精神上的贬低行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以及语言暴力行为(如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所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近年来还包括网络上的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行为。国外关于校园欺凌的定义,对中国将来从法律上界定校园欺凌和暴力很有参考价值。

  史卫忠介绍说,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检方会依法处理,尤其是对于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会坚决依法惩处。

  3

  嫌疑人不满14周岁如何管束?

  史卫忠表示,对于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实施有效管束,是目前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

  史卫忠认为,目前我国对这一类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今后,将加强研究,与其他部门一起积极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对刑法落实制定相应细则,另一方面也要推动完善立法,健全完善对此类未成年人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司法程序,以有效解决问题。

  案例

  1.2015年3月至6月,周某飞(16周岁)、卢某(15周岁)、刘某西(15周岁)、周某浪(15周岁)、刘某浪(15周岁)、牟某余(15周岁)等6人因沉迷网络,在无钱上网的情况下,共谋抢劫其他学生的财物。其后,6人多次采取语言威胁、持刀威胁、甩棍殴打、搜身等方式,在重庆3所中学附近及网吧周边抢劫过往学生的财物。周某飞和卢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2.今年2月,浙江一民办寄宿学校16周岁的小李,因校园琐事,纠集他人对小王(女,13周岁)实施了聚众猥亵行为(其他三名侵害人因未满16周岁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另行处理)。由于手段较重、情节恶劣,导致小王出现精神异常并转学,且抗拒心理治疗。

  3.16岁的男生段某系四川省某高中学校学生,因在学校被他人强行收取“保护费”,萌生了成立“地下学生会”收取“保护费”的念头。段某以保护自己和朋友为名,纠集在校学生、社会闲散青年共30余名,成立“地下学生会”。段某还制定了管理规章,对成员进行了分工。为筹集组织经费,段某安排人员在网上低价购买香烟后,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以5元一支的价格强行向同学出售,使“地下学生会”逐渐演变成为强买强卖、打架斗殴、收取“保护费”的校园欺凌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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