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昌平区回龙观镇原镇委书记郭向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1400余万元,还伙同他人侵吞2000万元公款,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郭向东有期徒刑16年。郭向东不服上诉,北京市高院终审改判,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郭向东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70万元。
郭向东历任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房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北京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昌平区百善镇委员会党委书记、回龙观镇委员会党委书记。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7年间,郭向东利用担任昌房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某温泉公司法人裴某(另案处理),在昌房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转让某小区项目的过程中,虚构该项目转让系温泉公司介绍并促成的事实,以支付温泉公司中介费的名义,骗取昌房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后予以侵吞。
2004年至2014年间,郭向东先后利用在昌房公司、铭嘉公司以及昌平区百善镇、回龙观镇担任领导干部,全面负责昌房公司、铭嘉公司经营管理,主持百善镇、回龙观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0余万元。
此案开庭时,郭向东认罪,并称送钱者有一些是领导,收钱属不得已。此外,郭向东收钱后曾将钱款退还,但被再次退回。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郭向东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郭向东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20万元。认为量刑过重,郭向东上诉。
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郭向东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贪污罪;郭向东利用在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郭向东贪污犯罪属于自首,认罪悔罪,且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法院对其贪污罪减轻处罚;鉴于郭向东受贿犯罪属于本人主动坦白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对郭向东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郭向东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应当对郭向东在确定从宽幅度时予以考虑。
最终,北京市高院以郭向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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