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中午,卷入“网拍玩具枪”事件的河南新县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回应称,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访院“网拍玩具枪”之后,该院立即从网上撤回了部分拍品并送检。
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枪形物品其枪口比动能均未达到1.8J/c㎡。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鉴定标准第三条规定,送检枪形物品均不能认定为枪支。
不过,该院上述回应并未能打消公众疑惑。如,该院先后三次网拍玩具枪数量为29支,回应只提及鉴定了15支;送检的15支玩具枪枪口比动能具体数值未提及;未回应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仿真枪。
为此,澎湃新闻于1月5日下午向新县法院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该院未就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另有14支玩具枪未被提及
2017年1月3日,澎湃新闻报道了河南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玩具枪一事,引发舆论关注。1月5日,新县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回应:“由于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对拍卖物品把关不严,忽略了这些玩具枪的属性,以至未进行鉴定就进入拍卖程序,我院深表歉意!”
新县法院回应称,2016年12月21日,该院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潘某经营某超市的物品上传到某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予以拍卖,其中有15支塑料材质、内置弹簧装置的玩具模型枪。
但事实上,新县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上传至网络,并在12月28日拍卖的玩具枪共16支。其中包括“神枪手模型枪”2支,“PISTOLno.P626模型枪”5支,“反恐狙击枪”3支,“CYMA-P.661B模型枪”1支,“穿越火线SVD模型枪”3支,“穿越火线M2015-3模型枪”2支。
此外,在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8日,该院还曾分两次在网上拍卖了13支玩具枪。其中,该院在10月30日拍卖“穿越火线珍藏版模型枪”6支,“穿越火线M2015-3模型枪”2支,“M16-A7模型枪”1支;在12月8日拍卖“穿越火线M2015-3模型枪”4支。
某司法拍卖网显示,新县法院上述三次拍卖的标的物权属均为李某、潘某。该院在2017年1月5日的回应中称,送检的玩具枪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潘某经营超市的物品。
1月3日,澎湃新闻致电该院采访后,其便删除了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网拍玩具枪信息。目前,该院12月8日的网拍信息也已被删除。
不是枪支但是否属于仿真枪
新县法院前述2017年1月5日的回应称,澎湃新闻报道《河南新县法院拍卖BB弹玩具枪,法官:只鉴定了价格》,新县法院发现后,立即从网上撤回了该部分拍品,并将这些玩具枪送到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7年1月4日,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鉴定结果,结论是:经检验,送检枪形物品属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使用法庭科学枪口比动能测速仪法对其枪口比动能分别进行了测定,其枪口比动能均未达到1.8J/c㎡。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鉴定标准第三条规定,送检枪形物品均不能认定为枪支。
新县法院表示,衷心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澎湃新闻注意到,新县法院的上述回应,未具体列明这15支“属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其枪口比动能分别为多少。
送检的15支玩具枪虽未被认定为枪支,但是否属于仿真枪呢?
根据2008年2月22日公安部发布的《仿真枪认定标准》,枪口比动能小于1.8 J/c㎡、大于0.16 J/c㎡的,可以认定为是仿真枪。而《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1月5日,澎湃新闻致电新县法院新闻发言人胡冬明,提出前述疑问。胡冬明表示,采访需要发函至该院办公室。随后,澎湃新闻依要求发去采访函。之后,胡冬明在当天下午又表示,需要记者“来信阳做客了解详情”。
截至发稿,该院尚未对采访函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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