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媒体报道称,2017年1月12日,江西省抚州中院作出裁定,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林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对王林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同时王林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还向媒体证实,目前王林已获取保候审,人在医院治疗。
抚州中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意味着什么?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门金玲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当事人身体状况出现无法正常接受法庭审判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启动中止审理,待身体恢复后继续审理,“审理的过程应该是当事人在最理性、冷静和正常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下进行,这样才能把案件的事实审理清楚,当事人才能理性接受判决,如果身体状况不允许可以中止审理,合议庭这样做没有问题。”
门金玲也表示,中止审理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常见”,“在我国,庭审程序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形式化,所以遇到因被告人身体状况不适合庭审而中止审理的情况不多。”
按照法律规定,法庭审判是从宣布开庭之后到宣布判决之前,这个期间如果身体出现不适,可以适用中止审理,“一般刑事案件一审庭审期限是2个月到3个月,情况特殊依法可延长到六个月,这个期间很少有出现中止审理的情况。”
身体状况要什么程度才能适用这一程序?门金玲解释称,法律条文对身体状况“不适宜”接受审判的情形一般是概念性表达,具体的情形依据事实标准判断,要结合具体事实决定。
对于记者问到王林取保候审与案件中止审理的关系,门金玲告诉新京报记者,二者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依法变更了羁押强制措施,而中止审理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暂时性终止审判的程序,待中止理由消失,恢复庭审。但二者的相同点是都或与身体状况有关,按照法律规定,身体状况也是可以取保候审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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