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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决定再审“无罪改判死刑”疑案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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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高院决定再审“无罪改判死刑”疑案,五被告人四人已出狱

  启动复查两年多后,安徽高院作出决定,再审涡阳“五周杀人案”。2017年1月23日,该案部分当事人及家属在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的家中,收到安徽高院法官送达的再审决定书。

  再审决定书的落款日期是2016年10月24日,安徽高院认为,五名申诉当事人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项等规定,由安徽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项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两年前的2014年7月22日,澎湃新闻发表《安徽司法恶例:被害人父亲法院自尽,被告无罪变死刑》,安徽省高院于当日回应,宣布复查此案。

  1996年8月25日深夜,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命案,周继鼎一家五口被砍,他的女儿当场死亡。1997年,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被警方作为嫌疑人抓捕。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因为“矛盾点多”,阜阳中院(涡阳县原属阜阳市)一审该案时,合议庭、审委会全体一致认为应判无罪。但被害人父亲周继鼎听到此消息后在法院自尽,判决随后逆转:2人死刑、1人无期,2人15年。此后该案历经上诉、发回重审、再次上诉,2000年10月,安徽高院作出了“留有余地”的最终判决:判处2人死缓,1人无期,2人15年。

  此案中,警方没有提取到任何指向上述五被告人作案的指纹、鞋印、血迹等客观证据,甚至连杀人血衣和作案凶器都未能找到。

  此案的两名控方证人,向澎湃新闻否认了曾在警方处所做的指控证言,并控诉警方刑讯逼证,而五名被告人虽做出有罪口供,但均翻供指责警方刑讯逼供,并曾当庭展示身上的累累伤痕,被法庭记录在案。

  5人及家属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周在春2016年1月27日刑满出狱,是第4个刑满出狱的被告人,当年他被判处无期徒刑,经过5次减刑,服刑19年。时至今日,当年被判处死缓的周继坤尚未刑满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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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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