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因石首市财政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2年至2014年期间,石首市高基庙镇和东升镇各村委会或村干部在农户未实际投保政策性水稻保险的情况下,冒用农户名义缴纳保费,虚假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明知上述虚假投保情况,仍向石首市财政局申报水稻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石首市财政局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核查职责,即通过预算科向该公司拨付了水稻保险配套补贴资金。2012年至2014年,该公司以高基庙镇、东升镇的虚报水稻投保保单骗取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共计3264460.29元。
2016年10月19日,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向石首市财政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石首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财政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石首市“三农”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和监管职能。但石首市财政局至今仍未依法履行职责,被骗取的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仍未追回,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依法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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