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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焦致霾?北大教授信息公开申请获回复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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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石油焦发电致霾?国家能源局答复北大教授信息公开申请

  雾霾形成与燃石油焦火力发电项目有何关联?日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就相关事由向国家能源局和环保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来社会广泛关注。今日,沈岿收到国家能源局及环保部对其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国家能源局回应此前出台相关通知的背景时表示,经论证,认为不宜鼓励新建燃石油焦发电项目,以防止高硫石油焦滥用;环保部则告知延期15个工作日答复。

  国家能源局

  回应一

  暂不掌握相关信息

  今年初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则关于“石油焦是雾霾元凶”的网帖在网上流传。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看到了这则网帖,他曾对本报记者表示,对该传言并不是很相信,也看到有专家指出,燃石油焦不是造成雾霾的主因。但他注意到,有关国家部委已出台相应措施限制石油焦的使用。

  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和环保部联合出台《关于严格限制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禁止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审批建设自备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

  政策的背后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燃石油焦到底与雾霾形成有多大关联?带着这样的疑问,沈岿于1月5日向国家能源局和环保部提出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5项信息如下:1、燃石油焦火力发电项目在国内的数量;2、这些项目的燃石油焦的来源;3、这些项目的污染监测数据;4、这些项目的污染与当前的大气污染(“雾霾”)的关联度;5、国家能源局、环保部出台上述《通知》的背景。

  对沈岿所提的第1-4项信息,国家能源局答复,截至目前,该局并未规划、核准或审批过燃石油焦发电项目,因此暂不掌握申请公开的信息。

  回应二

  出于防止高硫石油焦滥用的考虑

  对于沈岿所申请的公开的第5项信息,国家能源局回复道,此前,国务院于2013年9月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在重点地区严格控制燃煤电厂建设和燃煤电站总量的要求,但没有对以石油焦为燃料的火电厂作出限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于2014年9月联合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限制销售和使用含硫量≥1%的散煤,但对含硫量远超1%的石油焦使用没有作出规定。

  国家能源局表示,在煤炭消费和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约束下,部分地方和企业提出是否允许新建燃石油焦发电项目的问题。对此,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进行了充分论证,结果认为不宜鼓励新建燃石油焦发电项目,以防止高硫石油焦滥用。据此,国家能源局、环保部联合出台通知,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关于限制高硫石油焦进口的要求,对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规划建设作出了严格限制;对于部分化工园区副产的尚未实现清洁利用的存量石油焦,可利用电站锅炉高效环保措施实现“超低排放”。

  答复还表示,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联合印发了《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提出“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的要求。出台《通知》,也是对上述要求的细化和落实,旨在防患于未然,防止高硫石油焦滥用。

  环保部回应:

  延期15个工作日答复

  同日,沈岿还收到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延期告知书,以及电话沟通。环保部告知沈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鉴于工作需要,环保部需延期15个工作日答复。

  据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北青报记者陈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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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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