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要闻 > 时事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军事 | 评论

最高法: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最高法: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

  中新网2月7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也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访不力等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

  实施办法规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涉及错案责任的认定标准、追究范围、承担方式和惩戒程序等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及相关工作办法另行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也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访不力等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不予纠正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商请有关机关纠正。

  实施办法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和有关人民法院。对法官作出调离、免职、辞退等处理,或者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法官,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法官不因申请复核、复议或者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当事法官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当事人法官。受理复议、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听取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原处理、处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news.sohu.com false 中国新闻网 https://www.chinanews.com/gn/2017/02-07/8143180.shtml report 998 中新网2月7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非因法定事
(责任编辑:柳龙龙 UN827)

我要发布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

客服热线:86-10-58511234

客服邮箱:kf@vip.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