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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遭遇假出租车 冒充警察勒索1.5万获刑1年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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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乘客遭遇假出租车 冒充警察勒索获刑

  日前,海淀法院宣判了一起乘客冒充警察敲诈勒索假出租车司机案。乘客李某在打车时发现出租车是克隆出租车,便自称是执法人员,向出租车司机索要15000元。海淀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李某曾因诈骗罪被两次判处过刑罚,出狱后担任司机。

  一天晚上饭后,他和一名同事拦了一辆出租车打车回单位。在出租车行驶过程中,李某发现司机刘某在故意绕路,车上的监督卡也没有司机的姓名,意识到出租车有问题后,李某拿手机扫描了监督卡上的二维码,发现并没有出租车司机的信息,此时他确定打的这辆车有问题,就是通常说的克隆出租车。李某当即让司机靠边停车,停车后他立即拉下汽车手刹并拔下车钥匙。

  下车后,李某虚构身份自称是执法人员后表示,要么报警要么私了,如果报警的话他要扣押车辆并拘留司机,如果私了则要司机支付15000元。司机因为害怕而离开现场,李某随后联系了拖车将黑出租车拖走。

  十几分钟后,司机的朋友联系李某表示愿意私了,让李某在一家夜总会等待,并给了李某5000元,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剩余的1万元。后因司机的朋友报警,李某在第二天取钱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时5000元中3500元已经被消费,剩余1500元被起获并发还司机。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警察身份并以扣车拘留相威胁,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考虑到李某因为诈骗被两次判有期徒刑,不思悔改再犯罪,且李某冒充警察敲诈勒索,社会影响恶劣,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海淀法院法官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最初的起因是因为李某遇到黑出租车绕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之后李某并没有通过报警或举报投诉等合法手段维权,也并没有和司机协商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而是冒充警察以扣车拘留为要挟索要15000元。这个数额已经远超过其损失及合理赔偿的范围,综合李某的行为来看,他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为了非法占有钱款,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维权过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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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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