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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检察监督:检察官独立阅卷 无人认为有罪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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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检解密聂树斌案检察监督:检察官独立阅卷,无人认为有罪

  2017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

  该检察意见是最高检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从六个方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一份检察意见如何彰显检察监督的成色?在聂案洗冤的关键时刻,检察机关如何以法律监督的方式,直抵冤案核心问题?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为此专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相关人士,解码冤案平反背后的“隐形力量”。

  专访嘉宾: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二处处长杜亚起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 闫昭 图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 闫昭 图

  每一名检察官独立阅卷:没人觉得聂树斌有罪

  澎湃新闻: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中,你们阐述了六大方面的理由,认为聂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无罪。在此期间,你们都做了哪些工作?

  尹伊君:在纠正聂树斌案中,最高检发挥的作用可以用四句话、十六个字来概括:那就是与最高法“同步办理、全程监督、互相配合、共同纠错”。

  第一是同步办理,2016年6月6日,最高法决定提审聂树斌申诉案并交由第二巡回法庭负责审理。随后,最高检党组会决定成立聂树斌案再审办案组。

  2016年8月3日至19日,办案组赴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集中封闭阅卷,并将全部案卷材料复印带回逐一审查。办案组的每一名成员均独立审阅了在案全部43册卷宗及50余份视听资料,形成20余万字的阅卷笔录。也就是说,所有的办案组成员都在独立阅完所有案卷材料之后,进行分析、研判提出自己的意见。

  澎湃新闻:阅卷前后的时间大概是多长?

  尹伊君:从办案组成立一直到再审宣判,大概有半年的时间。聂案的阅卷工作伴随于案件全过程,有时候还要回过头来不断去翻阅、查阅。

  澎湃新闻:为什么特别强调独立阅卷?

  杜亚起:从申诉案件的角度来说,常规的办案是两个人。你可以选择独立阅卷也可以进行分工,但聂树斌这个案子因为是专门的办案组负责,参与的人比较多,又鉴于案子的重要程度,独立审阅更有利于发挥专案组的集体智慧。

  澎湃新闻:在整个独立阅卷期间,办案组成员有没有对此案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是如何统一到最终的检察意见上来?

  杜亚起:最终的意见应该说是没分歧,但是在这检察意见形成过程之中,我们的关注点可能不一样。每一个人都会有不同的想法和认识。有的更关注于办案程序,取得证据的方式,有的可能更关注证据自身的真实性,这方面是有出入和差异的。

  澎湃新闻:有没有检察官觉得聂树斌是有罪的?

  杜亚起:没有。只是在案件的关注点上不一样。

  尹伊君:我们办案组经常在一起研究,直到最后形成最终统一的检察意见。因为是独立阅卷,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这个案子上,聂树斌应被改判无罪的结论性的意见大家是完全一致的。

  尹伊君:第二是全程监督。这意味着不能在法院审理的基础之上监督,需要全程亲历亲为,包括阅卷、询问证人、实地调查勘验,所以无罪推定原则落实在办案中,它不是一句空话,不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上。

  另外,全程监督还体现在我们跟最高法院的反复沟通、协调、协商之中。一是法律监督机关,一是审判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定有意见相同或相左之处,但对于不同的意见和认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事实和证据来说话,该坚持原则的要依法坚持。

  第三是互相配合。在聂案办理过程中,两高更多体现和发挥了互相配合的职能作用。检法之间互相配合不仅应该体现在诉讼程序中,在纠正冤错案过程中,检法之间更应该强调配合。为什么?纠正冤错案常常会遭遇干扰、阻力,难度远超一般案件,这更需要检法之间强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坚定纠错的决心。

  第四是共同纠错。我们的检察意见里的结论非常明确,就是认为聂树斌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无罪。我们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均予以采纳。最高检提出的六点检察意见,是建立在疑罪从无以及无罪推定的法律理念的基础之上,这些理念也自始至终贯穿在我们每一个办案人员的心中。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二处处长杜亚起 闫昭 图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二处处长杜亚起 闫昭 图

  能找到的证人都问了,“疑罪从无”至关重要

  澎湃新闻:具体而言,作为一名聂案办案组的成员,您所坚持的办案标准和原则是怎样的?

  杜亚起:办案中曾有一种声音,认为聂案原案是在“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标准上认定的案件,按照当时的证据标准是正确的,不应按修订后刑诉法的证据标准评判为错案并加以纠正。

  我们认为“两个基本”和“排除合理怀疑”在本质精神上始终是一致的,在对定罪事实证据的要求上一直是相同的,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都必须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公正处理。

  比如,关于聂树斌案,你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认定他有罪,你就应该提出维持原判的意见。如果觉得案件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其有罪,那就得让事实、证据说话,但要做到坚持疑罪从无,无罪推定,这一点至关重要。

  作为承办人来说,要排除所有的外界干扰,通过自己的专业视角和眼光去观察,比如定罪证据在哪里?原审认定的事实能否确定?包括被告人供述,现场勘察笔录、尸检报告、证人证言以及在案所提取的相关物证,能否证明供证一致。

  此外,还得考察其它各方面证据,包括客观性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能否够得到保障,结论是否是确定的、唯一的,这是我们要关注的问题。

  另外的问题是,有关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没有保证?我们在检察意见提出说,聂案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而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在案的物证等都是间接证据,无法证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聂树斌所为,不足以认定一个人有罪。

  在梳理上述客观证据的过程之中,我们发现,第一关于被害人的死因的主要依据来自于尸检报告,尸检报告的结论是被害人符合窒息死亡,但所谓的尸体解剖只是进行了头皮剥离,以及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就得出了符合窒息死亡的结论。

  一般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会知道,这一结论的得出是缺乏一定依据的。

  第二涉及到犯罪具体手法、手段的问题,就是关于作案工具的问题。原审裁判认定,聂树斌是从别的地方偷了一件花衬衣,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之中使用花衬衣把被害人勒死,但在案的证据表明,涉案的花衬衣是不是如聂树斌所说,在捡破烂老头那偷来的,得不到失主的证实。

  按照证人的说法,自己是捡破烂,但到底有没有这件花衬衣,是否是他丢的,都无法证实,供证之间存在矛盾。

  再进一步说,在卷中看到的花衬衣是在被打开之下拍了照片,而不是现场缠在脖子上的形状。我们事后了解得知,有关公安人员说是为了让聂树斌好辨认,才把它水洗了。但从现场提取之后,如何保管,如何水洗,如何辨认,整个过程都没有任何记载和说明,证据保管链条存在重大问题。

  第三涉及到实物证据方面。比如说到现场遗留的一串钥匙,聂树斌在前后13次的供述中,均未提及。当时正值夏天,被害人就穿了一个连衣裙,按照相关证人证实,她习惯于用橡皮筋把钥匙拴在手上,但按照聂树斌有罪供述,把她别倒后,拖到地里实施了强奸,正常情况下他是可以发现这把钥匙的,但他始终没供出来。

  第四是关于供证一致的问题。聂案体现的是“先证后供”的状态,也就说是在侦查机关了解和掌握相关在案证据之后才有的供述。另外,还涉及到辨认和指认问题,侦察人员都已经从现场勘察完了,也知道了埋藏衣物的地点,还提取了在案的自行车,这个时候再让他辨认和指认,需要整个辨认和指认过程严格规范进行,而该案中相关辨认、指认均没有照片附卷,且不符合程序规范性的要求,其证明力自然就会受到质疑。

  聂案的唯一直接证据仅是有罪供述,我们在检察意见里面说得很清楚,关于有罪供述,前五天是没有任何笔录附卷。

  尹伊君:头五天的审讯笔录的缺失是非常致命的。我们办案人员对于被告人第一次的供述非常看重,因为它反映的内容可能会比较真实和原始。

  我们把能找到的证人基本上都问到了,一共询问了20几个证人。另外,案发现场我们进行了实地勘察,但现场变化很大,已经由当初的一片玉米地变成了一条波光粼粼的河流,南水北调的引水渠正好从那里切过去,当时很有感慨。

  平冤之难:像大海捞针,不放过1%的可能

  澎湃新闻:从全局来看,所有的刑事申诉的过程都是极其艰难的,检察机关在其间会作怎样的努力?

  杜亚起:当你接手这些长年未解的申诉案件之后,很多东西也许早已物是人非,你不一定能够达到你最初想要达到的目标,但是你不能基于这个认识就不去做,有时候就像大海捞针,你可能捞不到,但职责要求你必须要去捞,哪怕有1%的可能,你也要去做。

  澎湃新闻:司法人员的内心确定力。

  杜亚起:通过阅卷、调查等相关工作,当你对案件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全面了解之后,你对在案证据的分析判断就会更加清晰,从而形成内心确信。

  法律监督直抵冤假错案核心

  澎湃新闻:我们还关注到,最高检对于聂案出具的是检察意见,这与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或是抗诉有何区别?一般是在何种情况下会使用检察意见的形式?

  杜亚起:聂案从法律上来讲并不适用抗诉,因为它是法院受理的。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个问题,最高检为聂案出具的不是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意见。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指的是什么?检察机关主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经过复查办理之后认为原审裁判有错误,主动向法院提出这两种监督方式之一,让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聂案是法院决定再审,最高检只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之中,履行监督职责,如果开庭,我们就会发表出庭检察意见,如果不开庭,我们就直接以最高检的名义提出检察意见。

  澎湃新闻:这种检察意见的意义在哪里?

  杜亚起:任何案子只要进行再审,无论审理方式如何,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都要履行监督职责,而这一监督职责不单纯是关注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对再审案件本身的监督,而履职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对案件发表意见,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澎湃新闻:这一检察意见相较于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来说,效力上面会不会显得薄弱?如何直抵冤假错案核心,让法院采纳你们得意见?

  尹伊君:这三种不同的监督方式在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强弱,比如抗诉会必然启动再审,再审检察建议的刚性稍微差一点,法院可选择启动或不启动。但不管是哪种方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没有改变。

  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不管是抗诉书、检察建议书还是检察意见都会成为法院审判过程中重要的依据。在聂树斌案中,我们虽然采用的是检察意见书,但最高法还是非常重视的,我们提出的意见和理由都体现在判决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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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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