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北碚区一房屋中介公司和卖家约定房屋卖价为45.3万元,若高出这一卖价,多卖的钱归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服务费,后一买家以47万元成交。中介公司遂要求卖家支付1.7万元的差价作为中介费,遭到卖家拒绝。昨日,北碚区法院披露该案详情,已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北碚区市民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出售信息挂在网上和小区内。7月,北碚区某房屋中介公司主动找到李某,承诺尽快把李某的房子卖掉。之后,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承诺书》,约定由该中介机构代理出售该房屋的条件之一为出售价格45.3万元,若出售价高于45.3万元,则高出部分作为中介费。
在签订《承诺书》后2个小时,该中介机构就找到了有意向购买的姜某,接着卖方李某、买方姜某与该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姜某以47万元购买此房。在签订第二份合同中,三方约定,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支付,卖方不承担。交易完成后,中介机构向买方收取中介费0.94万元。此后,中介公司认为,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约定,卖方李某应将实际交易价格与承诺价格之间的差价1.7万元作为中介服务费支付给中介,遂将卖方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该中介机构与李某先后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两份合同文本均由该中介机构提供,《房屋买卖承诺书》中虽载明出售价高于45.3万元作为中介服务费,但此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明确约定李某不承担中介服务费。该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主张报酬。该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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