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台北2月23日电 台湾“2·13”游览车事故中,发生1家4口3死惨剧,但近日传出哥哥申请妹妹乘客险及旅行责任险理赔遭拒,承保的富邦产险表示,申请者不符规定,是恪遵法令。
综合中央社、《经济日报》、中时电子报等台媒报道,台湾“2·13”游览车事故夺走33条人命,其中李姓夫妻与女儿3人一同出游罹难,家中独留儿子1人,这名哥哥欲领取妹妹的乘客险及旅行责任险理赔遭拒,引发争议。
富邦金控旗下富邦产险承保这次意外的乘客险,富邦产险表示,因本次富邦承保险种为责任保险,需依“民法”194条所规定的请求资格赔付,本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均恪遵相关法令规定。
根据“民法”194条“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业者表示,因为哥哥并非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不符申请理赔的资格。
富邦产险指出,事故发生后,截至目前为止,已完成5名个人伤害险身故者保险金1300万元新台币及17位乘客责任险理赔金3400万元新台币给付,共计给付保险赔款4700万元新台币。
针对此赔偿难题,台“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强调,责任险的保险金不是遗产,理赔必须回归法律规定。
台湾律师周武荣指出,保险金是属于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关键不在“继承”,而是“取得”非财产上赔偿的请求权问题。若父母和妹妹是在同一时间死亡,那已故的父母自然不会产生妹妹的请求权;但如果父母比妹妹晚过世,在没亡故的时候,就能取得这个请求权,即便死亡时间差距不大也没关系。
也有产险公司指出,此案例特别,内部可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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