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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小伙腹痛 去北京王府医院切除阑尾后睾丸萎缩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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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7岁小伙腹痛 去北京王府医院切除阑尾后右侧睾丸萎缩

  (法制晚报记者 洪雪 编辑 吴洁)因腹部疼痛,17岁的小王到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做手术切除阑尾后,小王右侧睾丸又开始疼痛。9个小时后,医院为他做了超声检查,诊断为“睾丸扭转”,最终小王右侧睾丸萎缩,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认为医院诊疗有过错,于是小王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0万余元。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获悉,一中院终审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小王各种损失12万元,其中包括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17岁小伙起诉

  腹痛被切阑尾后

  右侧睾丸萎缩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17岁的小王称医院错治,将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告上法院。

  小王诉称,2014年12月10日下午4点多,他因“右下腹持续性疼痛3小时”到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于当天给他做了“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

  根据病程记录记载,小王2014年12月12日凌晨1点左右告诉医生,他右侧睾丸疼痛,经检查发现“右侧睾丸红肿,压痛阳性,考虑急性睾丸炎”。张主任建议给予注射抗生素,交班后请泌尿外科会诊。

  早晨8点20分,小王称其右侧阴囊疼痛较之前减轻,外科与泌尿外科主任李某会诊后指示“患者右侧阴囊红肿,考虑附睾炎可能性大,但要排除睾丸扭转可能,做双侧阴囊、睾丸及附睾超声”。当天17时许,小王进行了超声检查,结果为“考虑右侧急性睾丸扭转”,他于18时20分做了 “睾丸扭转探查、复位术”。

  小王说,2014年12月31日,他从王府医院出院。

  2015年1月16日,小王到首都儿科研究附属儿童医院就诊,超声提示“右侧睾丸扭转术后,睾丸内部未见血供,包膜可见少量血供”。一个月后,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泌尿外科超声诊断“右侧睾丸萎缩”。

  认为王府医院做坏了手术,2015年,小王以王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将王府医院告上法院, 要求医院承担因医疗损害给其造成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鉴定

  医院存在诊疗过失

  被鉴定人九级伤残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王申请鉴定。

  2016年6月30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在诊断“急性阑尾炎 ”拟行手术治疗时,医方对小王的尿常规检查异常结果没有分析原因,也没有对外阴进行查体,存在不足;

  在泌尿外科会诊要求排除睾丸扭转可能,医方急诊行超声检查,待9个小时后超声诊断睾丸扭转,术中右侧睾丸已呈缺血性改变,医方在确定“右侧睾丸扭转”是否存在的相关检查、诊断上偏晚,存在过失;

  目前患者“右侧睾丸萎缩”,此种结果与医方对于小王睾丸扭转的诊断、检查、手术时机偏晚有关,为此医方负有一定责任。

  小王阑尾术后并发睾丸炎及睾丸扭转,自身疾病的特点和医方的共同过失造成了目前的损害后果。

  鉴定意见写明:王府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有共同因果关系;被鉴定人符合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王府医院

  医院、医生有资质

  鉴定医院担责比例偏高

  针对于小王提出王府医院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不具有开展三级、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资质,为其进行“睾丸扭转探查、复位术”的李姓医生不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属于非法行医的问题,北京王府医院提交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交了李医生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主张李医生具有执业资质。

  王府医院表示,医生在为小王做手术时,执业证书正在办理中。按照相关规范,只有四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才需要报卫计委备案,而小王的手术并非四级普通内镜诊疗技术。医院认为,医疗鉴定中对该医院责任认定的比例偏高。

  终审判决

  法院:医院有错担50%责任

  赔偿12万包括1万精神损失

  据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王府医院在对小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与小王损害后果有共同因果关系,王府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给小王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综合考虑王府医院的过错程度及过错造成损害的原因,酌情判定其承担一半责任。

  对于小王主张医院没有执业许可,李医生没有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等问题,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的执业资质、医生执业资格等问题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查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若医疗结构执业资质、医生执业资格存在缺陷应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诉讼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确认王府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患者损害后果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之判断。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赔偿原告小王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小王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医方的责任比例畸轻。要求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诉求。王府医院则同意一审判决。市一中院审理或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法制晚报记者 洪雪

  编辑/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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