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王培民 通讯员 陈扬杰)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曾致胎儿流产,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3月6日,汉滨区法院高新法庭向当事人刘某依法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该院作出的第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长期遭受家暴 法官下令保护
家住安康市高新区的李女士在与丈夫刘某长达十六年的婚姻中,遭受刘某殴打20余次。最为严重的一次,刘某用拳头殴打李女士的头部,并揪住其头发在墙上撞击,导致李某怀孕4个月的胎儿流产,也给李某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无奈之下,2017年2月28日李某向高新法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提供了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高新法庭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当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果刘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刘某处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新法庭负责人郑安宁法官告诉华商报记者,如果在家庭中受到了暴力伤害,总是忍气吞声,不寻求法律帮助来保护自己,这种做法只会让自己被伤害得更深,也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限于夫妻矛盾,只要受到家庭暴力都可以申请。
据悉,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4份,其中汉滨区法院发出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应对家暴 法官给你支几招
1. 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收集报警记录、警方调查笔录、受伤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等。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由公安机关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执行。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按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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