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滥伐林木涉案的5名被告,在林业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了树木复植补种。鉴于此,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时予以从轻量刑。据了解,在审判实践中,将被告人对林木的复植补种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在徐州地区尚属首例。
2016年9月4日至6日,被告人娄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同被告人魏某等另外3人一起砍伐其所有的位于邳州市八义集镇高桥村十二组南房亭河左堤上的26棵杨树。经邳州市林业部门现场勘验、测量,被伐树木为省级重点公益林,立木蓄积累计为18.5907立方米。
2016年9月初,被告人高某将其位于邳州市八义集镇高桥村十一组南房亭河左堤上的52棵杨树卖给被告人娄某等4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娄某、魏某于2016年9月6日至7日将其中的28棵杨树砍伐。经邳州市林业部门现场勘验、测量,被伐树木为省级重点公益林,立木蓄积累计为12.2307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娄某、魏某等4人参与砍伐树木立木蓄积共计30.8214立方米,被告人高某参与砍伐树木立木蓄积计12.2307立方米。案发后,娄某等5人先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告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教育后,5名被告人意识到滥伐林木的危害性,认罪服罚的同时,均希望通过补种林木的方式弥补其犯罪行为对环境资源的破坏。
经与邳州市林业局、邳州市八集镇政府沟通协调,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决定由涉案被告人在邳州市林业部门指定地点进行一定数量的树木复植补种,并在树木补种后进行一定时期的维护管理,以尽量修复被破坏林木资源。
3月10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现场监督被告人对破坏的林木复植补种,并以此作为酌定从轻处罚进行当场一审宣判。娄某、魏某等4人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高某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本案系徐州地区在审判实践中将被告人对林木的复植补种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首例案件,是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恢复性环资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的积极践行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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