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奉新县人民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31日,记者在一份由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决定书中看到,在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下称奉新县政府)与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奉新沿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中,前者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到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08年前后,我们与奉新县政府达成建设投资开发合同,由我们承揽奉新县上桥以西潦河两岸延伸工程项目的建设;作为条件,对方需将相邻国有土地的出让金支付给我公司。”奉新沿河公司相关负责人刘某表示,在该建设工程完工后,奉新县政府也成功将涉案国有土地通过招拍挂程序进行拍卖;但是,由于涉案国有土地升值,土地出让金也随即“水涨船高”,奉新县政府并未执行这一合同。
据了解,为了促使协议履行,奉新沿河公司在向位于南昌市的总公司(江西国弘投资有限公司)请示后,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7月5日,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洪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认为土地出让金缴纳至政府财政,转变为政府财政收入后,应拨付奉新沿河公司,要求奉新县政府向奉新沿河公司支付费用及投资收益共33640.84万元及相应利息。
奉新县政府不服,认为土地出让金自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益,出让金缴入财政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预算使用,自始至终性质不能改变,用途不得改变。奉新县政府认为,经核算涉案工程造价仅为7000余万元,而仲裁裁决将42814.69万元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已支付9937.53万元,尚有32827.16万元)均裁决给奉新沿河公司,改变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和用途,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随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2016年11月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书仅明确“就潦河两岸的市政工程建设、土地征用、报批、拆迁、开发建设等费用和投资收益,应当参照奉新县政府出让土地的成交价格计算”,裁决书并未裁决奉新县政府将土地出让金拨付给奉新沿河公司,因此对仲裁裁决书改变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和用途的主张不予支持;奉新县政府认为该仲裁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奉新县政府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因奉新县政府仍未执行上述仲裁裁决,2017年3月13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奉新县政府在银行的存款3.2亿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奉新县政府所有的价值3.2亿元的资产;立即执行。
“没想到,作为一级政府,奉新县政府面对法院生效裁决仍不执行,申请将其列为‘老赖’也是无奈之举。”刘某慨叹,因涉案数额巨大,县政府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做法,已然影响到了公司整体运营,甚至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关门。
实际上,由于运营困难,难以向涉案工程的承建方支付有关工程款项,在2016年6月7日,江西国弘投资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现了由政府“失信”引发企业“失信”的连锁效应。
3月31日,新法制报记者致电奉新县政府办公室就此事进行核实,对方证实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事,并表示正与奉新沿河公司就具体支付金额问题进行协商。
江西国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卫华表示,虽然法院裁决已将奉新县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因奉新县政府已提出在4月11日就裁决执行问题进行协商,目前裁决暂未执行;但若对方仍拒不履行裁决,将立即执行。
政府机关本应是诚信社会的表率,但事实上,输入“政府”作为关键词,查询与“政府”相关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结果竟有有400多个人民政府已成为“老赖”。
“面对失信政府,法院敢于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乃大胆之举,必须点赞。”省人大代表、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锡秋表示,合同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制约,也是双方民事活动信誉的载体。本案一方面体现出政府机关缺乏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院坚持司法公正,没有对政府部门法外留情。
他提到,面对生效裁决拒不执行,吃亏的看似是企业,但最终为此买单的还是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是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拥护和支持;政府公信力一旦“破产”,关系到的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经济借贷问题,而是关系到政府信誉和干部形象的作风问题,影响的是社会风气和民心所向,久而久之必然会失去老百姓信任。
刘锡秋建议,为维护政府公信力,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需要对现行政绩考核机制进一步优化,建议将“诚信”纳入到政绩考核中,对政府机关的合同履约率实行考核,增强政府人员的诚信意识,帮助于消除部分地方政府的失信积弊,促使积极主动把政府公信力维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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