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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现新老俩业主大会筹备组 街道办:只承认新的

来源:华商报 作者:石铮 邓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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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区咋俩业主大会筹备组
华商报讯(记者 石铮 摄影 邓小卫)昨日西安一小区出现奇怪一幕:新业主大会筹备组正进行各项公示,而另一成立较早的筹备组已在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华商报讯(记者 石铮 摄影 邓小卫)昨日西安一小区出现奇怪一幕:新业主大会筹备组正进行各项公示,而另一成立较早的筹备组已在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新筹备组:我们是在政府指导下成立的

  昨日上午10时许,华商报记者来到西安市金花北路东窑坊小区,在该小区大门口看到,3个大板子上贴着筹备“东窑坊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相关事宜公示”、“业委会初步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选举证”等内容。这是一个刚刚成立两个多月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所做的工作。

  在该小区大门口附近一家酒店里,另一成立较早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准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在楼梯中段,站着多名身穿“特勤”制服的年轻男子,他们表示要上楼开会,凭票才能进入。而楼梯口下面还有两名中年男子并排坐在两把椅子上,摆出把门的架势。

  大厅里一名贾姓男子介绍,他是新成立的东窑坊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对于楼上正在进行的业主大会,他们并不认可。他们这个筹备组于今年1月17日宣布成立,共9人,组长是长乐坊街道办工作人员同时兼任金花社区主任的王雪冬,业主代表6人,此外还有社区代表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他们提供的书面材料显示,计划于4月15日上午在金花社区会议室召开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委会。贾先生强调,他们是按照西安市物管条例的规定,并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成立的。

  有两名男子给华商报记者看了自己印有东窑坊小区住址的身份证后表示,他们是小区业主,想上楼开会但人家不让进去。“既然是开业主大会,为什么不让业主参与?”

  老筹备组:已将长乐坊街道办诉至法院

  楼上会场内有数十人,挂着“东窑坊首届业主大会”和“祝贺东窑坊业主大会胜利召开”的红色横幅。据该筹备组成员何先生介绍,小区共有6栋楼,1970户,是陕西省安居工程样板房,其中1号和2号楼居住的主要是原东窑坊居民,其他的安置住户则来自东大街、马厂子、建国路等地。

  该筹备组成员高先生说:“不让一些人上来,是怕他们破坏。”他说,为成立业委会,他们从2015年就开始跑手续了,2015年12月长乐坊街道办受理,2016年3月11日街道办批准同意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3月25日街办下文让业主们报名或推选筹备组成员。3月28日,他们交了推选的筹备组业主代表名单后,但街道办提出多个理由没有予以公布。6月12日,业主们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决定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公布了13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并起草了相关文件。但10月10日,街道办在小区又贴出一份《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11月9日又公布了《东窑坊筹备组自检人员公示表》。他们立即告知街道办,6月已依法自行成立筹备组,但长乐坊街道办称“未经他们同意,业主自行成立非法。”今年1月17日,他们又宣布成立了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

  高先生说,他们为此已将长乐坊街道办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其2016年10月10日的《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今年2月20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目前还未宣判。

  街道办:到底谁合法 法院说了算

  长乐坊街道办工作人员同时兼任金花社区主任的王雪冬表示,他们只承认新成立的筹备组,之前那个筹备组是怎么成立的她不知道。到底哪个筹备组合法,最终只能由法院说了算。

  长期关注陕西社区建设的何志恒表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如果要自行成立,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大多数业主的意见要能达成共识;另外,程序要依法规范、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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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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