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杜康不顾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申4643号裁定事实:白水杜康公司享有合法使用"白水杜康"注册商标的权利,其相应所生产的与含有"杜康"二字注册商标的商誉受到法律保护。河南杜康隐瞒事实,利用个别媒体歪曲事实,妄图借助媒体干扰司法,特别是天津、西安等地正在审判阶段,未经我公司同意编辑撰写倾向性很强的文章,希望各大媒体不要受其影响带有诱导性嫌疑贬低白水杜康。
相关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陕西白水杜康特此严正声明:
一、三家企业都享有杜康商标的使用权。
白水杜康酒厂关于第915685号"白水杜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于1996年被依法核准,白水杜康公司因此享有合法使用"白水杜康"注册商标的权利,其相应所产生的与含有"杜康"二字注册商标的商誉也受到法律保护。
二、对个别媒体、个人转发不实言论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保留进一步的追究责任。
三、对恶意贬低白水杜康声誉,白水杜康公司将立即启动行政、民事法律程序,追究相关媒体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我司法务部门已向相关媒体提出诉讼并公函,自本公告布发布之日起,相关网络及其他各类媒体请立即停止转载、转播、传播的不实报道,已转载媒体请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16日裁定(最高法民申4643号):
(一)白水杜康自上世纪70年代起就开始生产"杜康酒",且长期与伊川、汝阳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商标,对"杜康"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做出了贡献,其在商标中使用"杜康"二字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与"杜康"二字有关的相应商誉。
(二)河南杜康在商品外包装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字样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只有河南杜康才与"杜康"商标存在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对白水杜康的发展造成极其不利影响。
(三)河南杜康与陕西杜康签订的《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有效期的问题,白水杜康于1996年获准注册"白水杜康"商标(商标号915685),其对"杜康"商标依法享有相应的在先权利;
(四)经过多年发展,三家酒厂都是正宗杜康酒的生产企业观念被广大消费者所认识和接受,同时,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无法区分杜康酒的来源。
(五)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驳回洛阳杜康的再审请求。
2010年以来洛阳杜康利用各种关系恶意诉讼制造案件、制造私案,已经给国家级贫困县白水杜康支柱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救济权利,与不合法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借助法律维权到底,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挫败一切利用各种关系行为抢劫贫困地区的历史资源,感谢大家关注支持。
另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法律裁定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14ff912-9967-4071-a9bb-a8cb00bdb621&KeyWord=
天津法院法律裁定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24ba19c-a760-405b-aa74-a8a8009450dc
陕西省高院法律裁定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96b12b8-2712-4f61-8598-a7a601213b01
另附上海杨浦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白水杜康酒业集团首席法律顾问雷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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