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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城律师联手声援告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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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30日01:38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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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先生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他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同样有法律依据。”本报前日报道的《九一八战争研究会声援佛山市民为“国仇家恨”打官司》一文,引起许多市民和读者的反响,一些沈城律师表示愿意为广东佛山市民辜先生提供法律援助。
多数打来电话的市民表示,辜先生的爱国意识令人钦佩,这说明在我们这个社会里运用法律武器讨说法者的思想觉悟。
辽宁昊星律师事物所律师陈光对记者说,广东佛山这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开宣传“九·一八是个开心的日子”,其行为不仅大大损害了中国人的民族自尊心,伤害了民族感情,同时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社会公德提出的内容简称“五爱”。该公司拿“国耻”寻“开心”与爱国行为相悖。因此违背了《宪法》关于社会公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即民事活动要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所以辜先生起诉该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他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同样有法律依据。
陈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综合本案某公司的主观过错明显,在公开场合宣扬“九·一八是个开心的日子”造成的影响是恶劣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任记者 王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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