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蓄滞洪区补偿遵循三条原则:保障区内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恢复农业生产,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补偿对象是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区内居民除依照这一办法获得补偿外,同时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居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补偿范围包括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机、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补偿标准如下: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值的50%至70%、40%至50%、40%至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家庭农机、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其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但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新华社记者 李柯勇 董峻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