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聂敏宁 马益迅 记者 黄庆锋)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高院依法宣告了一死刑犯无罪释放:一起投毒案发生后,南充人唐代光被指控为投毒案真凶,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唐死刑!唐不服提起上诉……历经波折,唐代光最终无罪释放。 一审判处死刑 1998年6月20日,南充市嘉陵区农民唐先尧、唐胜利在家吃过晚饭后突然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二人死亡属食用“毒鼠强”所致。警方侦查认为,与被害人一家时常发生纠纷的村民唐代光有重大嫌疑,唐曾在警方审讯中承认自己有罪。 南充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向南充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唐代光犯有故意杀人罪。南充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代光拒不承认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该案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是唐代光作案,于是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补查的情况说明,证明在唐代光供述的抛药地点提取的一个青霉素药瓶中检验出了“毒鼠强”成分。南充市中院遂一审判决,认定唐代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高院发回重审 判决后,唐代光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代光在11次供述中时翻时供,其中仅有的3次有罪供述又前后矛盾,而唐代光在庭审中则完全翻供。作为该案关键证据的鼠药来源和去向也不清楚,公安机关第一次在被告人指认的抛药瓶的地点所提取的一个药瓶中未检验出“毒鼠强”,3个月后补查时提取的药瓶中虽检验出了“毒鼠强”,但因现场有数百个同类的空药瓶,无法确认这个带毒的药瓶就是唐所丢弃的。因此,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和办“铁案”的标准,省高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省高院宣告无罪释放 南充市中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南充市检察院指控唐代光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于是宣告唐代光无罪。后南充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唐代光投毒杀人有内在的原因、动机和目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原判认定唐代光无罪显属错判,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由提起抗诉。 在省高院审理这起抗诉案的过程中,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高院于是依法裁定,宣告唐代光无罪释放。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