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梁鹏 实习生黎奎) 丈夫丁林“包二奶”,妻子陈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昨日,此案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除了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获得5万元损害赔偿。据悉,这是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我市包“二奶”案中首例判决的损害赔偿案件。 据了解,陈名与丁林于1978年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女儿。1987年,夫妻俩投身商海。生意虽然越做越大,但1996年起丁就不管经营开始在外“自由活动”,由陈每月供给他3000元生活费。不久丁在一家夜总会认识了坐台小姐刘某,1998年初丁林就正式与陈分居,以“夫妻”名义同刘某在外租房共同生活。1999年,丁、刘二人生下了一个男孩。2001年夏,陈名向渝中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5处住宅,5处商业门面及总计190余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同时,陈名还以丁“包二奶”行为系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为由,要求丁作出20万元的“损害赔偿”。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丁二人在婚后生活中缺乏相互关心体谅,男方怀疑女方,且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离家在外与他人租房同居生活达3年之久,确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陈名分得9处房屋、门面,6000多美元的存款,大批美容美发用品及多套家用电器,并享有140余万元的债权;丁林所分得财产则相对略少。此外法院还判定,丁分居后所欠债务只能由他自己偿还;而丁有配偶仍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并导致离婚,因此必须向女方作出“损害赔偿”5万元。 丁林不服判决,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但又没有及时交纳上诉费用。市一中院于是依法作出终审裁定:按丁自动撤诉处理。 (应当事人要求,陈、丁二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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