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昨日下午5时30分,本报热线办公室走进一对40多岁的夫妻,一进门就连说:“感谢法院,感谢劳动仲裁委员会!”原来,10月21日,黔西县劳动争议委员会和黔西县法院为其昭雪了一桩历时16年的纠纷案。
来自黔西县的这对夫妻,丈夫名叫资明华。1986年,资明华在该县大关供销社担任化肥保管员时,供销社指控其短款6万多元,资明华被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393天后释放。之后,资明华找到供销社,供销社称没得到检察院对他的处理通知,不能给他恢复工作。资明华为此事奔波数年,未得解决,只得靠卖菜维持生活。2000年7月26日,黔西县供销社以资明华短款和不假外出为名将其开除,但处分文件2002年7月12日才送到资明华手中。
2002年12月30日,资明华向黔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黔西县供销社对他的开除处理,并要求恢复工作、连续计算工龄。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后发现,黔西县供销社在认定资明华帐面短款上举证不力,缺乏真凭实据,而且,供销社的开除决定在程序上违反国家规定。仲裁委于2003年6月30日裁决:撤销黔西县供销社对资明华开除工作的处理文件,恢复其工作,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单位同等在职职工待遇和福利。
随后,黔西县供销社对仲裁裁决不服,将资明华告上法庭。黔西县法院审理后认定仲裁裁决公正,于2003年10月21日判决驳回黔西县供销社的诉讼请求。
(王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