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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植物人离婚案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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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5日00:48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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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植物人之父代理离婚诉讼
本报阜新消息 (驻阜新记者 蔡红鑫) 本报11月25日曾报道的《植物人遭遇“暴力离婚”》一文,也曾备受全国媒体关注,这起离婚案昨日终于有了结果。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2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起诉。
昨日16时20分,本案的被告人汪新来到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法官在说明情况后,交给被告汪新一份《辽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上说,原告李敏与被告汪新离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敏于2002年6月13日,因交通肇事致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为Ⅰ级伤残(植物人)。现原告李敏之父以被告对原告不尽监护职责,对原告病情忽略,怠慢治疗为由,以原告名义提出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将夫妻共同存款用于原告治病,并要求分得共同财产住房三处的其中一户住房。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应由婚姻当事人亲自决定,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本案原告现系植物人,无辨认、识别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属无行为能力人。原告之父代原告提出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昨日17时,记者见到汪新时,汪新说,他没什么说的,全国这么多的人关心他,他很感激,他要用对李敏的细心照顾来回报所有关心他的热心人。
新闻背景 植物人遭遇“暴力离婚”
11月21日上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植物人李敏的父亲李广振为代理人的离婚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原、被告人夫妻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共同分割,一人一半。
今年6月13日,李敏在骑自行车行驶中,被一辆轿车撞倒,李敏当时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第二天转到李敏丈夫汪新所在的阜新矿业集团总医院抢救,从6月13日至10月16日,李敏在矿总院住院治疗期间,其丈夫尽心尽力。10月16日,李敏病情平稳,但仍是植物生存状态,在征得医生的同意下,汪新与李敏的家人决定让李敏出院,但出院后回到哪又成为焦点,李的二姐李晶要求李敏必须回她的新住房。原因是,汪新与李敏现有两处住房,一处是汪新父亲的房照房,一处是汪新与李敏于2001年底购买的住房。李敏出事后,李家人知道了李敏夫妇还有一处新住房后,要求汪新将新住房给李敏爸妈住。汪新一心给李敏治病,断然拒绝。商量不成,李敏的家人竟“代理”李敏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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