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点碰撞:奖金、城市户口,见义勇为该奖啥?
| |
| |
2002年11月29日01:14 人民网
| |
|
新闻点击:
明年起见义勇为要重奖
据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负责人在21日召开的部分省市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座谈会上透露,从明年开始,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奖励工作将进行调整和改革,奖金将有大幅度提高。
据介绍,从明年起,我国将改两年一次的表彰奖励为一年一次;表彰人数少而精,受表彰的对象必须是见义勇为人员中的顶尖人物;表彰形式多样化;将加大奖励抚恤力度,对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者,其奖励金将提高到两万元,比原来的1万元增加一倍,其中牺牲者增发抚恤金8万元,伤残者根据不同情况,按等级分别再增发1万元至3万元抚恤金。
昆明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见义勇为奖励城市户口
将于12月1日实施的昆明市新的户籍制度再次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其中规定,对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外地人员,奖励城市户口。
新出台的昆明市户籍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落户条件有所放宽。对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外地人员,愿意到昆明市落户的,给予本人常住户口的奖励,可在近亲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或者指定集体户落户。
评说链接:
人民网网友:抚恤金不应只是奖励
在法治社会,我们更应用法律的眼光来对待见义勇为。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应该给管理者支付必要的费用。这无疑表明,获取费用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能享受到的权利;受益人为见义勇为者支付费用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那一刻起,因为这条法律,就在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管是谁,只要受益了,就应当百分之百为见义勇为者支付必要的费用。受益人是个人的,个人应当支付。近年来,许多流血又流泪的英雄就是通过这条法律为自己寻得了安慰,获取了必要的费用。如果见义勇为者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受益人自然就是国家和政府了,国家和政府理所当然应当从财政上支付这笔费用。
就国家和政府支付见义勇为费用而言,既然是法定的义务,就不应当有选择地给某些见义勇为者支付;既然是法定的义务,就不应给它贴上“奖励”的标签;而对于该支付多少,也不应当由一纸调整标准的文件说了算,应当根据见义勇为者的不同情况做实事求是的补偿。我们相信,只有真正回归了见义勇为的法律本质,才是真正的依法办事,才能切实维护每一个见义勇为者的法定权利,见义勇为蔚然成风也指日可待。
中国经济时报:当户口成为奖品
一些人生而即有,另些人却要付出鲜血与生命才或可能拥有,这“奖励”背后其实隐藏着巨大的不公。付出鲜血与生命才能取得与他人同等地位、平等对话的资格,而他人却与生俱来拥有这些,这是起点的不公、源头的不公。这种“见义勇为奖励户口”的政策看似给了民工一个机会,却进一步将城市户口高高悬起,实际起到了强化城乡差别、定格社会不公的作用。当一项东西需要人们用鲜血与生命来换取,它对大多数人来说就会变得遥遥无期。
传统户籍制度是当前最大的不公,我们所应做的是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淡化户籍在生活中的实际作用,直至给予国民以自由迁徙、落户权,而不是将户口视为一种奖品,来让人们引颈伸脖,来让人们用鲜血与生命来换取。当户口变得要用鲜血与生命来换取,它就会越发变得高不可攀,这样人们不是离它更近而是更远了。这样“放宽城镇落户条件”,是户籍改革的方向性错误。
工人日报:培育见义勇为的生存土壤
更进一步说,倡导见义勇为,仅靠有限的奖励基金是远远不够的,仅局限于物质奖励的思路也是有些问题的。事实上,重视对倡导见义勇为软环境的建设,比纯粹的提高奖金额度要重要得多。在这方面,一些省市已经采取了不少相应的措施。比如说,2002年8月,获“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泉州青年庄梅龙,获准免费进入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学习;9月28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了《见义勇为伤员救治工作实施细则》,见义勇为伤员急救治疗将享受优惠政策;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出台了新的户籍制度,从12月1日起对见义勇为者放宽落户条件。凡此种种,无疑从多角度多方位为见义勇为者的大量涌现提供了较好的“生存”土壤,为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气氛提供了多种有益的思路。我认为,这些措施对鼓励全体公民积极加入见义勇为行列不无裨益。
倡导见义勇为,除了直接的奖金激励机制外,再配以其它的补偿机制、保障机制,才有可能收到更加令人满意的社会效果,也才有望使见义勇为真正成为一种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才不至于让冷漠、麻木的心态在我们的社会蔓延。
每日商报:见义勇为,奖励城市户口?
户口本来只是标明了一个人的常住地,户籍制度建立的初衷纯粹是缘于方便社会管理的需要。户口将国人分成了事实上的不同等级,这原本就是户籍制度的异化产物。由正式的官方文件将公民划分为三六九等,这本身就不合乎现代公民社会的普遍精神和市场经济理念,也是这几年改革进程中正在下大力气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将常住户口作为对见义勇为者的一个奖励品种,是不是在强调或者强化户籍制度的上述异化现象的合理性或合法性?如果说,对持高学历去当地服务者,以及在该地投资办产业者,给予登记当地户口,还可以认为是属于对当事人的正常管理措施的话,那么,对只是有过被市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壮举的人士,就“奖励”他可以到城里去“常住”,这怎么讲都觉得像是一个笑话。他说他“愿意到昆明市落户”,你“奖励”他一个在该市常住的户口,是不是还要“奖励”他一个得以维持城市体面生活的职业,而不管他是否称职?假如那见义勇为者本身就是城里人,而且他也说“愿意”,那么你是不是得水涨船高地“奖励”他一个直辖市户口?
编辑留言:
“受表彰的对象必须是见义勇为人员中的顶尖人物”,这样的奖励抚恤范围是否过窄?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完全相通”,受益人应为见义勇为者支付费用?褒奖见义勇为者,城市户口作奖品是否合适?培育见义勇为的生存土壤,您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哪些?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来信请寄观点频道信箱:opinion@peopledaily.com.cn来源:人民网 2002年11月29日(责任编辑:刘锋)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