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侵吞公款1549万贪污国库资金巨蠹被处决
2002年6月1日08:17 法制日报
|
本报讯(记者韩萍 通讯员袁有玮) 5月30日,贪污国库资金案主犯陈志清被处决。陈志清等人贪污一案是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一起贪污国库资金案,在全国有较大影响,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6月至1997年11月间,陈志清利用其担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库处干部的职务便利,先后伙同包琪、朱向荣、程海林、高正标、金晓华、房广亮、李宁及荀远峰(已死亡)、袁海彬(在逃)采用截留下级财政上缴税款,以“退税”为由伪造人民银行“邮划代收报单”,退库至下级人民银行,通过利用他人在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会计处联行岗工作的便利,伪造单据,侵吞公款5.3万元;采用截留下级财政上缴税款或虚增上缴税款数额,销毁原始凭证,填写“预算拨款凭证”,伪造省财政厅拨款或其他支出,将款转入事先找好的账户等手段,侵吞公款1544万元,陈志清先后伙同他人作案13次,共计侵吞公款1549.3万元。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志清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包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向荣、程海林犯贪污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高正标、金晓华、房广亮、李宁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三年、二年。宣判后,陈志清等人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陈志清等七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