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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破坏有线电视案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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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3日06:31 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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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10月22日电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周润君等15人破坏吉林省长春、松原两市广播电视设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了终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周润君等14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为犯罪,“法轮功”组织已被国家认定为邪教组织并予取缔,周润君等14名上诉人和被告人孙长军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积极策划并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插播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危害了社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各上诉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李晓杰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已经予以减轻处罚,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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