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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新规:个人可投资建渔港 享有使用权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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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日11:21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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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2日电 从元旦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个人投资建设渔港,将会得到使用权和经营权。
据浙江日报报道,该《条例》结合浙江省实际,作出了许多富有新意的规定。如,浙江省有4万多艘渔船,能避风的港口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又不能仅靠政府投资解决问题。为此,《条例》对建立新的投资机制、吸收社会资金投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渔港建设的投资者可以对渔港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渔港建设新增土地,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后,由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用于开发经营。
另外,为减轻海洋捕捞强度,从源头控制新增渔船,《条例》对渔船的建造设定了严格的规范措施,规定造船企业必须按照指标造船,更新渔船必须先淘汰旧船,新造渔船指标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发放与管理;建立渔船报废制度,报废的渔船必须拆解或作为人工鱼礁。
《条例》还规定,渔业生产风险高,从业人员要有一定的生产技能,随意雇员要处罚。从今天起,对海洋捕捞行业实施准入制度,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船主不得雇佣其上船作业,否则由有关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清退。(章建民吴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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