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杰人
如果将当前全社会对刘涌案件的关注和讨论的白热化状态比作一锅沸腾的油,有关最高法院对该案态度的两个消息则无疑象撒在这个油锅里的一把盐。9月3日的《法制日报》网站发布一则50余字的消息,称刘涌案件已经引起官方重视,“最高法院正抓紧对此案的审查”;而最新一期《新闻周刊》的调查报道则说,在刘涌被改判前,一些辽宁省人大代表曾经看见过最高法院就此给辽宁方面下发材料,反对杀掉刘涌,辽宁高院主审刘涌案件的审判长李晓明法官也向《新闻周刊》记者证实,最高法院曾几次过问此案并做出指示。
有人据此认为,既然最高法院开始“审查”此案,刘涌案件终将会有一个令人满意或者是令人信服的结果。我认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乐观。尽管这次改判结果是即时生效的终审结果,但随着各种力量的登台表演,刘涌案件何去何从,仍是未知数。
从目前的情况看,上述《法制日报》网站的消息似乎有“安抚民意”的作用。因为,在刘涌案件改判结果公布后,无数民众通过多种途径表达对改判结果的质疑和批评,在搜狐新闻频道上,网友留言已经超过3万条,其中多数是疑虑和批评。这种“墙倒众人推”和“人人喊打”的舆论声势,让人不得不掂量掂量。
毫无疑问,无论刘涌案件结果遭到什么样的反对声,最终的有效裁决还必须由有权机构作出。说白了,如果需要“顺应”民意再度判刘涌死刑,只有如下几种法律途径:一是最高法院通过审查后提审,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至最高法院,三是辽宁省高院自行提起再审程序。目前,既然有消息说最高法院正在“审查”此案,那些主张判处刘涌死刑的人们似乎就看到了杀掉刘涌的希望。
不过我想提醒各位的是,“审查”并非法律用语,调阅案卷、口头询问、电话关注、等等,各种方式均可以称得上是审查。更重要的是,“审查”和提审不同,前者可以有结果,也可以不了了之,而后者则是法定程序,必须有判决结果。因此,最高法院“审查”刘涌案件,并不意味着该案当然会重新审判。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有关官员和机构在注意到公众对刘涌案件的强烈质疑后,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民意的重视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下决心重新调查刘涌案件所涉及的各种事实,在彻查案件真相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公开、公平、公正和令人信服的判决。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确实对刘涌案件现有的二审结果特别是判决用语表示质疑。我认为,如果确如辩护律师所言,刘涌曾经遭受刑讯逼供,那么,对因此取得的证据就要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予采信。尽管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可能也是符合事实的,但从维护司法的尊严和保障更多人今后免于刑讯逼供计,这样的代价必须付出。
现在的问题是,无论最高法院的提审,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抑或是辽宁省高院的再审,都应当对刘涌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包括侦查和审判环节中是否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并依据法律给社会和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杀,还是不杀,一切应该决定于事实,也就是决定于刘涌以及和刘涌案件有关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曾经做过的事情。除了事实,谁也不能救刘涌。
现在,仅凭最高法院的一个“审查”表态,就想判断刘涌案件的最终结局,我想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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