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顾建国)引人关注的原上海王开摄影公司副总经理姚先生状告上级主管单位上海大都市总公司拖欠引资介绍款上百万元一案,近日由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姚先生的诉讼请求,准许上海大都市总公司自愿补偿姚人民币12万元。 转自搜狐 1997 年,大都市总公司在开发黄浦区155 号地块过程中,为解决开发资金短缺的问题,向社会发出《招商项目简介》等广告,并作出在投资项目成功后对推荐介绍人给予酬金的决定。 转自搜狐 招商过程中,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安某得知招商信息后,开始与大都市总公司联系洽谈。该地块招商联系人姚先生在洽谈中,做了相关的联系和接待工作,期间还出差到绍兴,费用在王开摄影公司155 号地块帐上报销。1999 年11月,日月集团与大都市签订买卖房产《协议书》一份,2001 年3月又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大都市总公司奖励姚先生人民币5万元。姚先生对此不满,进而提起诉讼。 转自搜狐 姚先生诉称,是他促成了日月集团与大都市总公司的合作投资,按照酬金提取标准,他应得酬金计人民币128.45 万元。他要求法院判令大都市总公司践诺支付剩余报酬,并偿付相应利息。 转自搜狐 大都市总公司辩称,姚身为项目开发小组副组长,招商引资是其职务行为,总公司已对他进行考核,并奖励5万元。所谓“投资”,是指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而不是指达成买卖房屋协议,故被告不同意姚的诉请。 转自搜狐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争议是悬赏广告纠纷。姚先生在该地块开发时,任项目筹建组副组长,其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与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另外,原告与日月集团并无直接关系,日月集团是通过安某得知招商项目的,安某与姚先生也没有直接关系,故姚先生无从直接推荐介绍日月集团。姚先生虽然做了联络、接待等工作,但这些工作与原告的工作职责相关联。还有,姚先生虽已领取5万元,但不能以此能证明其享有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姚先生的诉请,准许大都市总公司自愿补偿人民币12万元。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