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陵旅游公司怒告中国文物报社
2002年7月27日10:24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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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anqindaily.com 以失实报道侵权为由
本报讯 记者 罗荣燕昨日上午,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秦始皇陵向省内外媒体发布新闻:该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中国文物报社。
据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陈安堂介绍:今年3月8日,《中国文物报》在头版显要位置刊发了一篇配发编者语的文章——《读者来信呼吁:救救秦始皇帝陵》。该读者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先入为主,无中生有,污蔑该公司“近几年对秦始皇陵的开发性经营使此世界遗产面目全非、受到毁灭性的破坏”。该文大量使用“惊人骇闻、严重后果、恶劣影响、毁灭性破坏”等耸人听闻之词语,极大地误导了社会舆论。为扶正视听,澄清事实,该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文中所指责的“破坏事件”逐一作出客观说明,以便使社会各界弄清事实真相。
新闻发布会上,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韩永安表示:被告中国文物报社作为文物行业的权威媒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负有审查投稿内容真实性义务,却凭道听途说的一面之辞,屡次将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稿件予以刊登,对撰写人带有主观倾向色彩和感情色彩的描述和议论也不加删节,构成了虚假、失实的报道,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特别是被告还在《救救秦始皇帝陵》一文的编后语中将原告的正常经营斥为“违法行为”,在毫无科学依据的情况下,称原告向社会推出的认养秦始皇陵上石榴树行为会严重破坏文物遗址,所植树木果实有毒云云。这种带有撰写人主观倾向色彩的结论性评述,无疑在已有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重了对原告名誉的侵害程度。被告的虚假、失实报道行为在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时,还给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法人,近年来兢兢业业,恪遵功令,其所作的繁荣旅游市场、增值国有资产的一切努力和良好愿望都因被告的虚假、失实报道行为而付诸东流。而其通过守法经营而形成的包括经营理念、商业信誉、业内声望在内的无形资产也因被告的虚假、失实报道行为而受到严重侵害,几近毁于一旦。因此,为了维护法人合法权益,稳定、发展旅游市场,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有三: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在其侵权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商誉损失50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外,韩永安律师透露,由于《救救秦始皇帝陵》一文的作者秦文身份目前尚无法查明,故不排除今后追加被告的可能性。
此案将在一个月后在京开庭审理,本报将关注此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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