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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丈夫情人发短信 妻子知晓欲公证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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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2日19:18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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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京10月12日电 据江苏法制报报道,日前,建湖县公证处拒绝办理了一起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的公证事项。当事人李女士,建湖某厂的一名普通女工,因其做个体五金生意的丈夫婚外情令她非常伤心,但苦于无任何证据无法起诉离婚。前不久,她翻动丈夫的手机时,竟发现了丈夫情人所发送的多条短信息,于是便将丈夫手机强行占有。由于担心时间长了,手机短信息会消失,日前,李女士来到建湖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手机短信息证据保全公证,以便于将来起诉离婚时备用。
对于这一起罕见的公证事项,建湖县公证处认为,尽管李女士的丈夫搞婚外情违背道德规范,但他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而公证的原则是真实、合法原则,再加上该女士不是手机的所有人,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她的行为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公证处不能为其办理公证。于是,建湖县公证处在对李女士耐心细致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拒绝办理了这起手机短信息证据保全公证。(王文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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