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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呼吁加强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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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3日10:45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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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省政协第55次主席会议日前通过了《关于加强我省法律援助的建议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建议案提出:
1、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法律援助是全面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或减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活动,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为此,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应将法律援助有关法规列入“四五”普法的内容,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应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列入每年党委、政府办实事的内容,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2、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应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核定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省、市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履行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和受理援助案件的双重职能。要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内部现有资源,特别是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自办案件的能力,充分发挥机构的效能;要建立和加强法律援助专兼职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义务办案工作;在坚持法律援助由政府主导的同时,要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法律援助人力资源,鼓励现职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学教员、离退休政法干部等众多的法律人力资源充实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3、加大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保障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应拓宽法律援助经费路子,省和有条件的市应建立社会法律援助基金,由政府投入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面向全社会接受捐赠,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开辟社会财力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持卡免费办案办法,即经过有关部门核准法律援助案件后,办案人员持卡办案,有关部门凭卡予以免费和少收费用。对全省援助中心的建设,应临街便民,以方便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4、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应加强自身建设。要以亲民形象善待受援的人员,为其排忧解难,维护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要以优质、高效和公正廉洁的法律服务取信于民,同时尽快提高执业水平。(郑萱 耿联)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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