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灭火器违法
2002年7月23日07:59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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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本报讯(记者拓峰)本报连续报道的长安县交警大队“搭售”灭火器一事,引起了省物价局的高度重视。省物价局副局长田茂生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搭售”灭火器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田茂生副局长说,陕西侨仕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假借省价格认证中心的名义,篡改省价格认证中心的文件,蒙骗消费者,搞价格欺诈。这种行为既违反了经营者的诚信原则,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价格违法行为;长安县交警大队借车辆审验之机强行搭售陕西侨仕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干粉灭火器,属于利用职权“搭车”销售商品,是变相乱收费的行为。对于上述两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省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车检竟“搭售”灭火器【新闻推荐】【】 奉献最有价值的新闻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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