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1日,50来岁的金林因脑梗塞在家中猝死,留下了两套住房和价值20万元的股票。虽说遗产并不丰厚,但重新组合的家庭就此掀起一场轩然大波:女儿金燕执意要与继母方惠分享父亲遗产,由于金林与方惠都是再婚,且重组家庭后又未做婚前财产公证,金林突然病逝也未留下遗书,使得遗产分割变得“剪不断,理还乱”。双方协商无果,只能“公堂”相见。 重组家庭生变故 1990 年4月,金林因与前妻离异,唯一的14岁女儿金燕判给了女方。1996 年9月,金林与有着同样经历的方惠重组了一个新的家庭,方惠带来了一个21岁的儿子严青,儿子在北京工作。婚后不久,两人又花了近30万元买下了本市环镇北路一商品房。谁知好景不长,今年1月11日,金林在家中突然得了脑梗塞,送往医院后医治无效而死亡。 在办完金林后事之后,本来就心存芥蒂的金燕向继母提出,要分割父亲留下的遗产,方惠表示愿意分割。但在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上,继母女之间争论不休,无法“私了”,金燕抹下脸把继母方惠告上法庭。 婚前婚后缠不清 据金燕所述,在父母离异7个月后,父亲单位分给了父亲和她一间地处本市江宁路的小屋。在1992 年12月,小屋被拆迁,父亲分到了一套公房,这都发生在父亲再婚之前。2000 年5月,父亲又花了1.7万元买下了该房产权,权利人写明金林。经评估,江宁路这套房子价值17.6 万元。金燕还说,父亲当初曾答应她,今后江宁路这套房子归她。至于父亲再婚后花了30万元所买的那套房子和目前继母手中的20万元的股票,按照《继承法》规定,金燕认为,她也应该享受四分之一的份额。 方惠对金燕所述的财产总额没有异议,但认为,江宁路的那套房子没有继女的户口,拆迁分房时也只写了金林一人,因此该房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该房是金燕一说,金燕只能享受四分之一的份额。至于环镇北路那套商品房,应该还有她儿子(非金林所生)的一份。而20万元股票则是她婚前自己的财产,与金林无关,金燕当然更无权享受,为此,方惠拿出收藏已久的1996 年9月13日股票交易情况表,表上显示,方惠股票资金有19.8 万元。 主持公道分遗产 静安法院的女法官肖煜影接案后发现,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界定。肖法官认为,这对继母女未曾共同生活,自然不会有多少感情,原先都是看在金林的份上,双方敬而远之,金林猝死,双方失去了平衡,失去了顾忌,世俗的偏见便占得上风,何况总价值60余万元的遗产,难免让人心动。但继母女俩都比较讲理,对财产总额没有分歧,只不过对遗产、即对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界定有分歧。 11月25日,静安法院作出判决,一、由于金林是江宁路房子动迁唯一安置对象,该房属金林一人所有,金燕仅凭分配单上有名字不足为据,只能继承父亲名下的一半财产,即四分之一房款,约44000 元;而方惠除了享受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外,还可继承丈夫名下的一半财产,即四分之三房款。二、环镇北路商品房系再婚财产,方惠分去二分之一后,剩下的二分之一分作三份,方惠和其子严青以及金燕三人平分,金燕分得45000 余元。三、鉴于金林早在1995 年(再婚前)开始炒股,截至今年10月31日,在方惠账户里尚有20万元股票及资金,双方对这20万元的股票都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证据,炒股应该视为夫妻俩资金和智力的共同投入,酌情分割,方惠除分得自己份额的10万元外,另外10万元中她又分得6万元,继女金燕分得4万元。 在这场继母女争遗产的官司中,金燕共分得了近13万元,方惠分得约50万元(折算),但双方也为此付出了高达近3万元的房屋评估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对此,静安法院的资深法官谭永玮感慨颇多,他认为,时下本市再婚现象逐渐增多,老百姓兜里的钱也日益“鼓”了起来,因此,有关市民要有未雨绸缪的法律意识,不妨在再婚前抹开情面,办好财产公证,免得给后人带来麻烦。本报记者杨志洪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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