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盖有偿回收亦属商业贿赂行为
2002年7月30日13:32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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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7月30日电(杜斌 庄奔马)啤酒经销商们以不等的价格向酒楼、饭馆或其服务人员有偿回收啤酒瓶盖,来诱使经营方或其服务人员向顾客积极推销其经销的啤酒。这一现象似乎早已是买卖双方心照不宣、见怪不怪的事。然而,近日福建省福清市却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对这一方式进行了严厉的查处。
日前,福清市工商局检查大队发现3家啤酒经销商均以一个啤酒瓶盖0.3元至0.8元不等的价格,作为回扣,以便让酒楼大力推销自己的产品。福清市随即对这此进行了查处,共处以罚款3.8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5830.79元。
福清市工商部门认为,啤酒瓶盖有偿回收的交易实质上是当事人为销售其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这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此,福清市工商部门认定这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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