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贫困家庭 广东对四种对象免征污水处理费
2002年9月14日14:19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 (记者李艳)考虑到目前还存在一部分下岗、离退休及其他无工作能力的困难群众,应当给予其生活适当支持,在广州市污水处理费听证会方案中规定了相关减免政策,减免对象包括:
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
夫妇双方持有退休证或下岗证(包括失业证),并与子女分居的居民户;
夫妇双方持有退休证或下岗证(包括失业证),与子女同住,但子女无工作能力的居民户;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情况(如医疗机构)。
以上减免政策,均采用先征收后返还的方式。即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先行收取污水处理费。每年度的5月份,由市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享受减免政策的居民户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情况报送市建委,由市建委核实后按程序给予返还。
此外,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对象,建委也不收取污水处理费,例如不再对医疗机构收取污水处理费。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