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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规定:租房给传销人员 屋主同样受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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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08日10:26 桂龙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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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报讯日前,桂林市工商局对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李某等3人作出停止租房并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该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严禁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照有关法规,首例对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房主进行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传销活动屡禁不止,其中—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居民、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外来人员,使传销人员有了活动的场所,使其活动得以生存、发展。为了遏制传销活动,自治区工商局今年8月初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向房屋出租人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传销的政府、法律法规和房屋租赁方面的规定,提高房屋出租人的法律意识,并与公安部门、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联系配合,规范房屋出租人的出租行为。《通知》明确要求,今年9月1日后,仍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房主,工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月30日,该市工商、公安部门在将军桥南巷、苗圃路分别查获3个传销窝点,均为出租房屋,并获得房主租房给传销人员的证据,因此对上述房主作出停止租房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悉,兴安县工商部门也将对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房主进行处罚。(唐滨胡思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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