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的风险
2002年7月26日05:38 中国青年报
|
洪克非 本报记者 刘晓燕
年过四十的湖南省冷水江市律师黄均贤忽然之间成了众矢之的。这是因为他将委托人告上了法庭,并打赢了官司,获赔几万元。官司的起因是黄律师尝试风险诉讼,帮委托人打赢了另一场官司后,委托人却赖了账。
2000年6月21日下午6时,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杏子铺大丰村,彭立新的妻子谢娥英向村里电工刘龙伏反映,因天降大雨,她家屋前的一棵杉树压住了大丰村委会生活用电专用电线。刘答应停电,但要谢娥英自行将树砍掉。谢娥英回家找公公彭端仁一起锯树。大约晚7时30分,刘龙伏因疏忽合闸送电,正在锯树的谢娥英、彭端仁当场触电死亡。前往施救的彭立新之母尹金娥也被电伤。
事发后,大丰村村委会支付了死者家属赔偿款1.8万元。彭家要求增加赔偿,遭各方推诿,彭立新决意打官司,后与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均贤取得了联系。
2000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第一个风险诉讼协议:由黄均贤全权代理彭家的这场官司;彭付黄2000元差旅费包干使用;在确保彭家胜诉6万元(包括已付的1.8万元)的情况下,超出部分按彭六黄四分成。
9月4日,彭家人向双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丰村村委会、肇事电工刘龙伏和双峰县农电总站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法院认为,两死者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很大过错:死者谢娥英虽在砍树前找过电工刘龙伏要求停电,但未就送电事项交涉清楚,且未及时将树砍掉,并在与其公公锯树时未采取保护措施。2000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彭家得到赔偿5.9万余元。
彭决定上诉,并与黄签订了第二份风险诉讼代理合同。双方约定,一审判决的费用黄不再提成,二审的诉讼费5000元由双方各承担50%,二审改判增加的费用两方各得50%。
转机突现,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4月2日,娄底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死者谢娥英、彭端仁在此案中无过错,判决彭家等人的经济损失为20万元,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方承担,二审诉讼费免交。4月21日,尹金娥书面向黄均贤提出了申请法院执行,黄领命前往。
但4月23日,尹金娥突然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控告黄均贤侵吞其上诉费2500元,并骗他们订立风险合同,要求法院判决无效。彭立新的控告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并核实,结论是:黄清白无辜。
2001年4月23日,黄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双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家支付代理费、差旅费7万余元。2001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并将黄均贤追加为原告。
彭家认为,黄均贤不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却巧立名目签订风险代理诉讼合同,收取高额费用,违反法律规定。此外,该合同名为风险合同,实际上只有彭家有风险,胜诉标的超过6万就四六分成,没达到预期目的,黄也不必承担责任。合同规定二审费用双方各负2500元,但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官司,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事实上二审法院也完全免除了诉讼费用。
黄律师称,他与彭家签订的风险诉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是经过双方反复协商后才签订的。风险代理诉讼是司法行政部门提倡的一种新型代理诉讼,在此案中,风险条件也是对方提出的。
黄认为,两份合同实质都是彭家要确保最低利益6万元并期望获得更大利益。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自己不仅不能得到任何报酬,还要承担为代理诉讼所垫付的一切费用。因此,合同风险已全部由他承揽。
2001年7月23日,双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份风险代理合同有效。原赔偿案二审改判的金额在6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了14万余元,但其中因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将死亡补偿金提高为9.44万元。这属于政策调整,应归死者亲属所有,原告不应分割。一审判决彭立新等人支付原告湘都律师务所二审代理费、差旅费24720元。黄均贤退还被告已付的原二审上诉费2500元。
黄认为判决不公,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只要求一方承担不利的政策变化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不能享受有利的政策变化所产生的权利。黄提出上诉。
2001年11月13日,娄底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原赔偿案二审增加的赔款应以黄均贤方占四分之一,彭立新方占四分之三为宜。
对此,黄律师依然认为,两次审理,法院都认为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自己也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判决中却采用了“政策性变化”的理由或“公平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借口,没有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