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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法院对干警试行不信任弹劾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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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10日04:53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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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信任者诫免谈话降免职务限期调离本报记者 彭冰 鲍雨 郭春雨 王伯光 高清林
3月1日起,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开始对干警试行不信任弹劾办法:干警在职业操守、执法行为等方面引起群众“合理怀疑”时,由各界人士组成的弹劾委员会可启动弹劾程序。对受到不信任弹劾并通过的干警,法院将视情况对其做出诫免谈话、降免职务、限期调离等处理。
据了解,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每年都会接到一些群众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其中,有些举报,虽然举出了种种理由合理地怀疑某些人有违纪行为,但却无法查实,最后往往不了了之。今年以来,磐石市法院党组经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提出了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需要启动不信任弹劾程序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对上级或党组的决定和决议,不能较好地贯彻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推诿扯皮,造成事实上的中梗阻,影响全局工作的;二、思想品质不佳,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公信度较低,社会影响不好,受到投诉举报的;三、利用职务便利,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表象明显,合理怀疑难以排除的;四、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生、冷、硬、横、推,引起当事人上访告状,给整体威信造成损害,群众反映较大的;五、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挪用诉讼费、执行费,有明显倾向性问题的;六、泄露审判机密,向案件当事人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结果、讨论决定的;七、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每年被发、改或超审限案件较多,素质、能力低下的;八、中层干部对本部门领导不利,队伍管理不善,致使干警违法违纪或倾向性问题突出,年内有一人以上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或两件次以上受到不信任弹劾案成立的;九、其他需要不信任弹劾行为的。
2月28日,磐石市法院成立了实施弹劾的组织机构———弹劾委员会,对全院干警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全方位监督。委员会由29人组成,其中由法院党组任命3名;由干警选举、党组讨论决定产生8人;由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及其他社会部门推举产生18人。
决定启动弹劾程序后,由弹劾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由院纪检组、监察室作为一方,陈述被举报人能够引起群众合理怀疑、但又不完全能够认定、查证的事实;被举报人当众申辩。双方各说各的理,各举各的证,弹劾委员会成员可当场询问、质证。
每次弹劾听证由委员中随机抽取15人组成,弹劾委员会委员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信任票超过半数,即为该不信任弹劾案成立。之后,视问题性质,根据票数比例,区别不同情形,予以诫免谈话、实施1—3个月的跟踪执法监督、调离审判岗位、降免职务等处理。如果年度内一个人两次受不信任弹劾,则限其在6个月内自找出路,调离法院工作。
据介绍,即使被弹劾通过,也只能认定对干警的“合理怀疑”成立,并非是对违纪事实的最终认定。所以,受到弹劾的干警,其受到的一系列处理并不属于处分,只是一般工作处理。这样,既能加强对法官执法行为的监督,又能充分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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