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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继父要分继子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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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10:29 重庆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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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虎 通讯员 郑德伟)儿子打工身亡后,卢某获得一笔抚恤金。此后不久卢某与儿子的继父离婚时,对方提出要分割抚恤金。法院会怎样判决? 现年51岁的卢新素(化名)是丰都县某乡农民,2001年10月与本乡的柳树河(化名)再婚。2002年7月,在外务工的卢的儿子、21岁的鲁木(化名)不慎触电死亡,卢新素获得儿子死亡的丧葬费、工亡补偿费、困难补助费共计8.2万元。柳树河在给鲁木修造坟墓时手臂受伤,因未得到有效治疗,至今未愈。卢新素与柳树河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卢遂于当年10月诉讼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离婚。在诉讼中,柳树河要求抚恤金作为遗产分割。当地法院一审部分支持了柳的要求。卢不服,上诉至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中院审理认为,8.2万元抚恤金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抚恤金的全称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即用人单位发给由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的一种待遇。卢、柳二人再婚前鲁木已是成年人,而且一直在外打工挣钱,柳与鲁没有抚养关系,柳也就不享有被供养的权利。因此,柳树河不能享受8.2万元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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