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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政府有关领导会被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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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日08:40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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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罗荣燕 庞博凡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慌报、拖延报告或阻挠事故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政府领导人、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月1日起,由代省长贾治邦签署的省政府令《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开始在全省施行。
据了解,《规定》的出台旨在防范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
《规定》明确指出,各市、县、区、乡人民政府领导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文物收藏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本辖区、本单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各市、县、区、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严格检查。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制定本辖区内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定期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健全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各级公安、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洪、防盗、防破坏,确保文物安全。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保护事故现场并开展抢救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报告。负有责任的各市、县、区、乡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领导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各级人民政府、公安、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职责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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