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
2002年4月21日13:30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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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银川4月21日电 记者杜峻晓报道:宁夏于近日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
《条例》共分八章四十一条,制定了包括管理职责、科研推广和培训、经营管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在内的相关条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并规定其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农机行政的主管部门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条例》还提出农业机械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种经营形式,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认可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并规定在保修期内的农机产品实行“三包”。从事农机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维修技术等级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执照后方可营业。《条例》还规定农业机械鉴定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农机产品的营销活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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