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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家乐福保安群殴顾客 顾客面带伤痕出庭(图)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9日10:05  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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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脸上的伤痕
 

  上周五,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对“超市5保安打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据有关办案人员透露,在该超市发生保安与顾客的“身体碰撞”好像不是一次了。

  事发

  在家乐福超市保安打人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的辩护人指出:被告保安员盯上胡某的原因,据称是在录像里发现胡某更换了游泳镜。然而,胡某却表示,自己一直弄不明白游泳镜是怎么被换的。被害人胡某在接受采访时否认了“更换泳镜”的说法。他说:“我今年已经40岁了,以前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后来做了一名个体经营者。这些年,我一直坚持业余学习,并取得了大专学历。我有一个很贤惠的妻子,她比我小不少,而且有比较稳定的工作,我们感情很好。事发之前,我曾去家乐福超市白堤路店买过三次奶粉。我平时非常喜欢运动,尤其是游泳。在第二次去购买奶粉的前几天,我的游泳镜丢了。第二次去的时候,我在超市二层挑了一个游泳镜,到一层后我一摸口袋,发现自己带的钱不够,于是就把游泳镜放在了一层。

  “2002年6月13晚8时许,我第四次到超市购买奶粉。在二层挑好了游泳镜后,我来到一层购买奶粉。卖奶粉的大姐当时还给了我些赠品。结账后,我走出超市。快走到公路上时,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追上前来,并且拉住了我,说我换了游泳镜,让我跟他们走一趟。说完,他们将我拽到了位于超市一层的保安部。”

  交涉

  其实,如果当事人能够理性地对待问题,也许事情不会发展成今天这个局面。胡某在被带到保安部后,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是“我根本没换游泳镜”,同时,胡某与几名保安开始交涉。

  胡某说:“在交涉的过程中,他们便开始骂我,还说我勾结奶粉促销员偷东西。我让他们别骂街,张某某厉声道:‘不光骂你,我还要打你呢!’接着,张某某和胡某某就击打我的胸部、腹部,踢我裆部。考虑到孩子还小,家庭不能没有我,当时我便没有还手,只是抓住了两个人的胳膊。

  “就在此时,外面有人喊‘民警办的人来了’。张某某、胡某某松了手。民警办协勤进来之后,我向他介绍了情况,张某某等说我也打了他们。于是我脱了上衣,让协勤看我身上的伤。”

  升级

  谈到当天发生的事情,胡某似乎还心有余悸:“正说着,张某、郑某、孙某某醉醺醺地走了进来。胡某某说我总偷超市的东西。我反诘他:我要是总偷你们的东西,你们为什么不早把我送到公安局去呢?气氛好像凝固了五六秒。而后,张某回手狠狠地给了我一记耳光。

  “接着,郑某、孙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也一起冲上前来,将我按在地上,接着就是一阵拳打脚踢。张某则按住我的头往地上磕,还用鞋抽打我的头部。这时我听一个人说:‘我们都是刚从监狱出来的!要在外边,你早就没命了!’说完,他们又对我一阵狂殴,直到把我打昏了过去。我醒来后警察到了,我和保安一起到派出所去解决问题。到派出所后,警察向我了解了情况。直到次日凌晨5点,我才被父亲和一位邻居送到了医院。经紧急治疗后,医生让我回家休养。20余天后,实在忍不住伤痛的我,又到医院检查,经X光检查,我的腰椎左侧横突骨折了。在以后的日子里,为了解决此事,我付出了极大的精力。今年3月,张某终于被公安机关逮捕。”

  焦点

  胡某在接受采访时反复强调的事实是:他在超市购物时,既没勾结奶粉促销员,更未更换商品,被带到超市保安部后,也是对方先动的手。显然“更换价值不等的商品”和“谁动手在先”成为此案的两个“焦点”,那么在检察机关对涉嫌伤人的保安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对这个“焦点”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记者找到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上这样写道:“去年6月13日晚8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在超市卖场内巡视时,发现顾客胡某有将一个价值79元的游泳镜倒放在价值29元的游泳镜包装内的嫌疑,遂待胡某结账后将他叫到保安部解决。其间,被告人胡某某与胡某发生争执时将柜子玻璃打碎。被告人张某、郑某、孙某某在外喝酒时,接胡某某和张某某的电话得知情况后,立即回到超市保安部。随后,被告人张某与胡某发生言语争执,进而张挥手打了胡某一记耳光,二人遂相互扭打倒地。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见状,为帮助张某,上前分别拽住胡某胳膊,使其倒地后不能起身。被告人张某压住胡的肩部,抬起其头部往地上磕,并用一只鞋抽打胡某的头。被告人郑某在胡某倒地前,挥拳击打其左侧肋部两拳,被告人孙某某在胡某被压在地上时,用脚向其背部和腰部连踹数下。”

  由此可见,公诉机关并没认定胡某有“更换游泳镜”的行为,只是说张某某、胡某某发现胡某有更换游泳镜的“嫌疑”。对于胡某勾结奶粉促销员一说,起诉书更是没有提及。谁先动的手,起诉书更是写得明明白白。公诉机关根据调查的结果,指控5名被告人之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辩解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5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也为自己的行为做了辩解。在上周五的庭审中,5名被告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理由。被告人张某、胡某某的辩护人也分别为二人做了“请求从轻判罚”的辩护。

  被告人张某说,当时是胡某先动手将他打得满脸是血,他才还手的。而且胡某还骑在他的身上殴打他。被告人郑某、孙某某附和了张某的意见。被告人胡某某说,当时他们阻拦胡某,但胡某逮谁打谁,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才打了胡某。

  被告人张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也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张某致伤胡某的事实不表异议。但前提是胡某偷换商品引发纠纷的。被告人张某等是为了维护秩序,防止偷盗才与胡某发生争执的。尽管张某等人的工作方式有些不当,但是如果胡某不偷换商品,就不会形成本案。他还说,已身陷囹圄的张某等人所受到的伤害其实比胡某更大。

  被告人郑某的代理人在发表意见时表示,郑某系初犯;再有当时打人的并不是郑某一个人,不能认定是郑某造成胡某肋部骨折;另外,郑某的主观故意不深。因此,请法庭对其从轻判罚。

  权利

  被害人胡某的代理人刘琨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做了反驳。他说,胡某当时的身份是顾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保安在不能确定胡某更换商品的情况下,肆意殴打胡某,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刘琨说,被告人张某、郑某均有前科劣迹,超市雇用这样的人做保安来对付消费者,这说明超市在对待顾客的态度上有问题。刘琨表示,他们一定要追究超市的连带责任。

  前科

  记者在对这起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找到了这样一则报道:“2月27日下午2时许,顾客张某在家乐福南开店购物后,在该商场8号收银台结账时,认为购物票据打印有误,遂与收银员王某发生争执。后收银中心经理孙某赶到现场调解处理此事,这时商场雇用的员工余某、张某佯装顾客上前围观。当顾客张某提出投诉要求时,余、张二人自称顾客,上前对顾客张某恶言指责,并将其揪扯至商场门外。此时,另一员工张某见状也跑了过来,三人在门外对顾客张某进行殴打。

  公安南开分局在获取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对三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经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家乐福员工张某依法逮捕;另一员工被天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二年;余某被取保候审。”,从这则消息上看,第二次在该超市发生打人事件,与前一次时间仅仅相差一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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