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状告“120”案昨开庭 两大焦点莫衷一是
2002年9月6日02:03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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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状告沈阳120急救中心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罕见案例 急救车未到索赔3万
2001年12月18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刘旌突发急病。同事拨打数次120急救电话,被告知“没有车”。开发区防疫站用单位车将刘旌送往沈阳市第八医院,在途中,刘旌因心脏病猝死。刘旌的父亲以“120”不作为、违约为由,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沈阳市急救中心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焦点之一 “120”无车可出是否违约
双方围绕调查重点,分别进行了举证。原告代理人举证5份证词,证明事发当日三次拨“120”。被告提供的录音磁带上,只接受到两次拨打的电话。刘旌的父亲刘建德说:“我女儿没有得到应有的应急救治,丧失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当患者突发急病求助时,‘120’可以不出车吗?”
沈阳急救中心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当时距事发现场最近的铁西站及和平站没有救护车在家,值班的医务人员和救护车分别出车进行急救。除此之外,急救中心还举证了出诊的病志复印件5份,另有调度记录及录音。
原告的代理律师称,因为“120”向社会承诺的是接到电话一定出车,而不是有车出车,没有车就不出车。沈阳急救中心代理人指出,“120”社会服务承诺“跨区服务或遇其他意外除外”,这种情况就是考虑到“120”不管配备多少台车、多少医生护士,都不可避免在某一时刻发生车不够用,造成本区无车可派、无医生可出的情况。当时,急救中心已经不具有抢救刘旌的能力。
焦点之二 死亡与“120”是否有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人表示,沈阳急救中心向社会发出要约,接到呼救电话后,15分钟急救车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刘旌需要急救时,拨打了120电话,却因为没有车而不派车。因而,原告认为沈阳急救中心违约,导致刘旌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沈阳急救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沈阳急救中心的代理人称,刘旌的同事打来电话的时间是12时零1分,刘旌到达第八人民医院的时间最迟不过12时29分。根据八院的病志记载,12时35分已做出刘旌死亡的诊断,是心源性猝死。可以推定刘旌最迟在12时29分送到八院。而急救车的跨区服务,至少要40分钟,刘旌在12时47分才能得到救治,对刘旌来说更要丧失抢救机会。
沈阳急救中心代理人还表示,“120”在主观上没有有车不出的故意。刘旌在事发时突然倒地,意识丧失,究竟能否抢救过来,死亡的性质还需要法医的解剖、医学的鉴定才能得出准确的结果。而原告不能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及证据,不能证明刘旌的死是因为时间上的问题。假设救护车在15分钟内达到现场,有医生抢救,是否能够救治成功也是未知数。所以,对这种未知的侵权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能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
首席记者 赵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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