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本报曾报道的安徽泽平制药有限公司原三名销售职工因生产销售假冒该公司知名产品一案(见本报1月12日二版),而遭检察机关指控。前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三人原为安徽华伊美科技企业集团所属的安徽泽平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产品销售职工(林荣龙系本公司驻闽销售代理),后被公司解聘。2002年7月,三人相遇时,徐琳提议生产、销售假冒的“泽平粉刺立消净”,并具体分工由徐琳提供原料,由林荣龙在福建组织生产,而后交徐琳和胡文娟二人销售。嗣后,徐琳从蚌埠“秋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以每公斤400元,购得50公斤假冒的“泽平粉刺立消净”药水,运至福建交给林。林生产出假冒的“泽平粉刺立消净”3900瓶,分批托运给胡文娟。胡与徐琳采用直接或真假混装手段,以每瓶约20元的价格向他人批量销售。2002年11月23日上午10时许,胡文娟将假冒伪劣“泽平粉刺立消净”运至合裕路一家快运公司院内交货时,被警方当场抓获。现场查扣假冒伪劣“泽平粉刺立消净”1600瓶,又从其家中查获84瓶,并查明其已销售2216瓶假冒伪劣产品,销售总金额约8万元。经质监部门检验,现场查获的“泽平粉刺立消净”PH值为3.7,呈酸性;而泽平公司生产的产品为7.5,呈弱碱性,说明假冒的“泽平粉刺立消净”系伪劣产品,同时假冒企业商标也属违法行为。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林荣龙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徐琳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文娟拘役半年,并处罚金4万元。三人共同赔偿泽平公司经济损失13.0455万元。 (通讯员 马箭 记者 戴小花)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