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观察家 罗书平 近日在各地上演的一部电视连续剧中有这样一组镜头:镜州市的赵芬芳市长无视司法独立和司法机关办案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宪法原则,在擅自向市检察院下令逮捕一个公司的总经理时,拿着手机傲慢地通知:“让检察院的王院长接电话!” 关于市长通知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这是电视剧中作为“行政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我相信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看得明白。可是,把检察院的领导称之为“院长”,就不知该剧的编导是为了说明“赵市长”不懂还是自己就没有弄明白这些称谓。从剧情看,赵市长还兼任市委副书记,“检察长”是属于市委管的干部,市长水平再差,也不可能连通过党内任命的干部的职务都忘了。那么,就只能推论原因来自后者了。 在我国,甚至世界上其他国家,检察院的“一把手”称检察长、办案的称检察官,法院的“一把手”称院长、办案的称法官。这种法定的称谓,如果是一般老百姓搞不清楚是不足为奇的,可在一些反映法制题材尤其是自称“反腐巨片”的影视作品中经常出现这样类似的“低级错误”,如“铁路公安处召开宣判大会”、“人民法院判处劳动教养”、“根据市委书记的指示,检察院立即决定立案侦查”,等等,似乎总是讲不过去的。 记得不久前某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国家惟恐错杀你,指定我为你辩护》的纪实报道。读了之后,给人的印象是:如果不是法院判决有误,恐怕就是记者不懂法了。 报道的基本事实是:云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13名被告人结伙作案的共同犯罪案件,判处包括被告人杨勇在内的4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九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8年。一审宣判后,杨勇等8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中7人的上诉,改判杨勇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高级法院的改判理由究竟是什么,报道未作介绍,但在“导语”中有关“杨勇‘扑通’跪倒在他的辩护律师面前,磕头如捣蒜,涕泪俱下。这个不满18岁的重刑犯深知,没有王律师的法律援助和不懈的努力,他早已被执行了死刑”的描述和文章中有关“王律师发现了一个重要疑点,杨勇作案时未满18周岁”、“杨勇原籍的警方已出具了杨生于1979年12月11日的证明材料”,后经辩护律师两次赴杨的出生地,“重新核查、反复取证,证明了杨勇的准确出生日期为1979年12月13日”的介绍,读者不难看出被告人杨勇由原判“死刑”被改判为“死缓”的理由就是因为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 然而,这样一来,就必然存在另一个问题: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是不能适用死刑的,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本案无论是犯罪时还是审判时都是在修订后的刑法生效施行之后。因此,如果终审判决是以杨勇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为由改判的话,这一判决就不合法;如果改判的理由并非如此的话,显然就是记者在报道时不懂法,甚至是“想当然”而“笔下生花”了。 二者必居其一。 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已经进入“四五普法”的阶段了,而且几乎每次在决定进行全民普法活动时,“有关部门”都列举了本次普法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然而,普法的内容和对象无论怎样调整或者变化,作为媒体在全民普法教育活动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则是丝毫不能动摇的。 其实,老百姓对法律常识的了解,恐怕主要不是听了多少次领导的“动员报告”、接受了多少次司法机关组织的街头“法律咨询”、参加了多少次基层组织的“法制培训班”、旁听了多少次“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而更多的是通过每时每刻渗透到我们的眼睛和耳朵的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这些媒体所报道的有关涉及看得见、摸得着的真实案例,从感性到理性、从自发到自觉地了解甚至理解我国的立法、司法的情况的,从而将遵纪守法成为自觉的行动。 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不首先给媒体和国家公职人员普法,全民“普法”教育活动的效果最终可能适得其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9月下) 转自搜狐 |